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2〕017号
申请人:潘**。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直接方式,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应接受法定监督机构依法管理,确保食品符合有效标准,涉案产品能量值错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仅凭印刷错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申请人奖励诉求,作出的书面答复未加盖印章,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案涉产品外包装实际是黄石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黄石市精信印刷厂印刷,根据案涉产品能量值检验报告和外包装标签印刷底板,“碳水化合物”一栏应标识34克,错误印刷为14克,系因印刷厂印刷时出现错误,厂家未仔细核查导致包装标签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金鸭公司整改,召回不合格产品,更换标签标识后再行销售。2022年1月7日,申请人将重新印刷合格的标签送我局审查,并着手召回标签不合格产品。1月18日,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鉴于被投诉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材料,主动联系销售商进行召回处置,重新印刷标签并将不合格标签全部更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容错免罚清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故不予奖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电话联系潘**告知处理情况并询问意见,其回复说情况已知悉,因西安疫情(当时已封城)书信不便,直接回复至电子邮箱即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鸭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经营范围为蛋制品(再制蛋类);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初级农产品、冷冻产品,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5月1日,南郑县融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与金鸭公司签订食品委托生产合同,融达公司委托金鸭公司代加工生产“汉碧源松花鸭皮蛋”,由融达公司提供商标、包装及印刷品。
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为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汉碧源松花鸭皮蛋”外包装标注的能量值错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予以行政处罚,协调退还货款并赔偿,书面告知处理情况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12月24日收到上述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2年1月4日至金鸭公司现场检查。后被申请人查明案涉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数值系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得,但印刷时,“碳水化合物”一栏错误印刷为14克(应为34克)。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黄市监责改字〔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合格的鸭皮蛋产品,责令其召回通过融达公司销售的标签标识不合格的鸭皮蛋产品,更换合格标签后,再行销售,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改正。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包装标识投诉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系印刷错误导致,该瑕疵未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已对金鸭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次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回复发送至申请人邮箱。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根据湖北省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NO(2016)SH-0177《检验报告》显示,金鸭公司生产的皮蛋检验结论为:营养成分/100g:能量1225KJ,蛋白质10.7g,脂肪12.6g,碳水化合物34.0g,钠343mg。申请人购买的案涉皮蛋外包装上标注每100克含碳水化合物14.0克(g)。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关于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包装标识投诉的回复》;②黄市监责改字〔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③《举报登记表》;④NO(2016)SH-0177《检验报告》;⑤金鸭公司提供的外包装印刷底版;⑥金鸭公司出具的《整改情况报告》;⑦对叶**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2022年1月4日至金鸭公司现场调查,1月6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月12作出案涉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未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期限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程序违法。但针对投诉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经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投诉的金鸭公司已明确表示愿意退货退款,责令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已无实际意义。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就其奖励诉求予以答复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案涉回复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诉求予以明确答复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纠正,但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才会给予相应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实质上已明确申请人的举报不满足上述奖励条件,责令被申请人就其奖励诉求予以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回复未加盖印章无效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案涉回复未加盖公章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该回复无效,且被申请人实际认可该回复系其作出,故对申请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包装标识投诉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包装标识投诉的回复》程序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