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2〕037号
申请人:卫**。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住房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答复其举报信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举报信并附证据清单,一天后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涉案举报事项要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无查处及回复的法定职责。如被举报行为属于金山街道办事处行为,则该举报本质上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如被举报行为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则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3月8日,申请人卫忠孝向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住房保障局邮寄举报信,请求对黄*等人滥用职权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次日该邮件被签收。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答复该举报信。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举报信;②邮件交寄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第八条规定,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的,登记后予以存档。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被申请人作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群众举报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回复,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职责。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