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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来源:.      时间:2022-10-20 15:20

            

黄政复决字〔2022〕038

申请人:章*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20225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仅凭在现场调查时未发现同款过期商品就作出不立案决定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生活店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该店于2021年4月24日购进8碗瑞士莲什锦软心巧克力,购进时查验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后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销售1碗,11月29日销售1碗,12月10日销售6碗。被申请人根据举报,指派执法人员对金港传奇悦生活店依法进行了检查,该店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二楼巧克力货架上,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同款瑞士莲什锦软心巧克力商品。该店店长在接受询问时的陈述内容和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验收单、销售记录及进货票据上载明内容一致。被申请人认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生活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生活店(以下简称金港传奇悦生活店)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为周**,经营范围为网上及实体店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金港传奇悦生活店购买了6碗单价为118元的瑞士莲什锦软心巧克力(以下简称瑞士莲巧克力),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其中一碗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3日,保质期至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其于2021年12月10日在金港传奇悦生活店购买的瑞士莲巧克力已于2021年9月1日全部过期。被申请人3月3日收到举报线索并34日至金港传奇悦生活店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同款瑞士莲巧克力商品。2022年315日,被申请人金港传奇悦生活店长毕**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采购收货单、出入库明细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1、执法人员在超市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同款商品和过期食品;2、经调查,无法充分证明金港传奇悦生活店销售过期食品;3、金港传奇悦生活店愿意就举报人举报的问题与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举报登记表》;②毕**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采购收货单》出入库明细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32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于202234日至金港传奇悦生活店现场调查,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322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未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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