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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浮屠镇栗林村*组不服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

来源:.      时间:2022-12-15 17:25

黄政复决字〔2022047

申请人阳新县浮屠镇栗林村*组。

申请人阳新县浮屠镇栗林村*组。

申请人阳新县浮屠镇栗林村*组。

申请人阳新县浮屠镇栗林村*组。

申请人阳新县浮屠镇栗林村*组。

被申请人: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后,没有履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不予受理或作出处理决定,是阳新县人民政府的权限,被申请人无权擅自停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切实履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后,调查发现案涉八*畈土地在2012年已被登记在阳新县浮屠镇长*村名下,阳新县人民政府为长*村集体颁发了阳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地块权属清楚,不存在土地争议。被申请人针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只有受理材料、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的职权,因申请人索要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才出具回复意见,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该回复意见是行政指导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浮屠镇栗*村提出的关于浮屠沿镇路口“八*畈100余亩土地”权属纠纷案。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查,您们提出的‘八*畈(100亩)’权属争议土地,于2012年11月依法登记,并颁发了‘阳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权利人为浮屠镇长*村农民集体,登记颁证面积6.4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您们对该登记颁证结果存有异议,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向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回复意见,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阳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阳新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阳集有(2012)第****8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④行政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证据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57号)附件中公布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落款处均为“人民政府章”。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告知申请人争议土地已经依法登记,申请人可申请更正登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质上是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争议事项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应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被申请人以回复形式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争议事项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明显超出了法定职权。鉴于本案争议土地已经依法登记,且申请人就该登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已予以受理,故暂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之必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八*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回复意见》。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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