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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2-12-29 17:05

            

黄政复决字〔2022〕057

申请人:卫**

    被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2年7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无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形式和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的是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相关情况,涉及项目立项、土地征收、土地许可等情况,被申请人向西塞山区农业农村局及工业园区(河口镇)询问情况无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该制作、保存并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合法答复,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指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系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的西塞山区沿江美丽村湾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西塞神州下水区域江段,不属于单独城市建设项目。申请人提出第2-6项信息公开内容不存在。西塞山区沿江美丽村湾绿化景观提升工程从月亮湾堤段禁脚地到上窑轮渡码头,大部分栽种长江防护林树木。按照宜林则林原则根据地形适当种植绿植和铺垫游路及景观,既提高了长江大堤防洪能力,又解决了长江岸线居民休闲健身去处。为方便与上窑、中窑复绿江段加以区分,在西塞神州下水区域江边立了一块“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的景石,此为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名称的由来。综上,申请人所申请“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不单独为项目,属于西塞山区沿江美丽村湾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部分复绿江段。

经查:202273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邮箱发送《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舟会滨江公园项目的1、立项(或项目计划)文件、批复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该地如属于国有土地,请提供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范围图、补偿安置方案;4、该地如属于集体土地,请提供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5、对该项目征拆前的原土地及房屋的实地查勘报告、加盖评估公司盖章的评估报告;6、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7月5日,西塞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2022年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于2022年7月3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联系项目牵头单位作出答复。次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回执发送至申请人邮箱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关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项目的相关信息,我局先后与西塞山区农业农村局及工业园区(河口镇)取得联系,两单位回复如下:工业园区(河口镇):见附件;区农业农村局:未牵头该项目,仅涉及防护林部分工作,所申请资料无法帮助提供。”该邮件附件内容包含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的说明》,内容为“此处为长江堤防范围,非园区管理土地,园区未实施该项目,无相关信息提供。经了解,此项目实施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局,故无法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不掌握“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州会滨江公园项目立项(或项目计划)文件、批复文件”。2.案涉西塞山区沿江美丽村湾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属于在长江干堤外国有土地上进行生态恢复,并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房屋征收,区政府也不具有长江堤防土地的管理职责。经检索查找,你申请的第2至6项信息不存在。并向申请人提供了黄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扫描发送至申请人邮箱。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2年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如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等。本案中,申请要求公开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舟会滨江公园”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1-6项,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根据上述规定分别作出答复,而是将西塞山工业园区(河口镇)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回复被申请人的征询意见告知申请人,其答复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明显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2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神舟会滨江公园”项目1-6项信息分别予以答复,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