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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不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2-12-31 14:15

            

黄政复决字〔2022〕070

申请人:柏**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9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原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村*组,无具体门牌号,因“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5路道路工程”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于2022年7月31日通过 EMS 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8月1日签收。然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5路道路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等政府信息。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安排自规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答复。2022年8月24日,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5路道路工程项目尚未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8月30日,申请人的指定联系人柏**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为了便于申请人了解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的相关情况,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还于9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文件。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答复职责,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原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村*组房屋,无具体门牌号,因“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5路道路工程”被征收,特申请公开“1、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表、意见采纳情况报告等征求意见材料;4、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和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凭证;7、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用地红线图;8、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签收该邮件。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后至今未予以答复,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亦通过邮政EMS快递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内容同上述1-8项信息完全一致。8月1日该邮件被签收。8月24日,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我局于2022年8月1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5路道路工程项目,开发区·铁山区政府尚未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1-8项信息予以答复。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开发区·铁山区政府或者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9月6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申请人邮寄黄石市规划局《关于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意见的回复》(黄规函201784)、《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黄土资预审字201730)、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黄发改审批2020234)。次日该邮件被签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有对其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并作出相应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安排了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履行了答复职责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和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所表述内容为“我局于2022年8月1日收到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对答复不服可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铁山区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该答复书系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申请人多头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虽不值得提倡,但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在未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理由的前提下仍应当以自己名义对申请人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申请人邮寄部分文件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答复要求,也不能视为是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故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已经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答复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