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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3-04-10 10:30

            

黄政复决字〔202303

申请人:吕**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3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1984年10月,申请人通过招工进入原黄石市轮胎厂从事轮胎加工工作,工作期间先后从事“配料”、“破胶”、“炼胶”工种,直至1993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事特殊工种年限8年5个月,符合国家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年限相关规定。破胶岗位在破胶过程中有“古马隆、石蜡、再生胶、硫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应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同时黄石轮胎厂1984年出台的“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破胶工种属于“密炼车间”,根据管理岗位职责,破胶岗位归属炼胶工种,应认定为特殊工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系错误认定,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轮胎-胶料生产基础知识-百度文库》网上截图打印纸张)无法认定“破胶工”属于化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其补充材料来源于百度百科,不属于专业出版物,只具有参考价值,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且其补充资料内容不能说明“破胶”与化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工种的对应关系。第二,申请人从事“配料”、“炼胶”的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关于解除吕卫东劳动合同的决定》记载,申请人自1992年一直未上班。从其1984年10月招工至1991年12月,累计在岗时间仅7年3个月。且申请人档案资料不完整、关键材料缺失,从档案记载看,申请人分别于1985年记载“配料”,1986年记载为“破胶”,1993年记载“炼胶”,在申请人无法补充其他可以佐证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资料的情况下,申请人吕**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未达到相应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年限。综上,对吕**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吕**,男,1967年9月1日出生,1984年10月通过招工被录用为黄石市轮胎厂合同制工人,1985年8月双方签订《黄石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时间从1984年10月29日至1985年7月31日止,劳动合同时间从1985年8月1日至1990年7月31日止。1990年12月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续订劳动合同8年,从1990年7月31日至1998年7月31日止。1993年3月,黄石市轮胎厂作出《关于解除吕**劳动合同的决定》(黄轮字〔1993〕第35号),称“吕**从一九九一年下半年经常借故请假,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九二年以来,无正当理由一直不上班,自动离职至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根据《湖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自行离职十五天以上,即为单方解除合同’的精神,经厂部研究决定,解除吕**的劳动合同。”2022年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同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从事的“配料”、“炼胶”工种未达到国家特殊工种文件规定的年限,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查认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4年10月《黄石市录用合同工人审批表》培训工种/试用岗位一栏系空白1985年8月《黄石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工作任务一栏系空白1985年9月根据《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现行工种为“配料”,1986年8月《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破胶”,1993年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中记载申请人岗位为“炼胶”。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记载,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7日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橡胶加工领域划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有药品加工工、配料工、混炼工、胶液制作工、刮胶工、浸胶工、贴合成型工、亮油熬制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黄轮字〔1993〕第35号《关于解除吕**劳动合同的决定》;③《黄石市录用合同工人审批表》、《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④《黄石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市人社局具有对特殊工种退休进行审核及审批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八年,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本案中,申请人档案记载的工种有“配料”、“破胶”、“炼胶”,其中“配料工”在橡胶加工领域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内,申请人从事的“配料”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工作年限。被申请人结合实际认定申请人从事的“炼胶”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工作年限,本机关亦予以认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破胶”应认定为特殊工种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破胶属于炼胶原材料的准备工艺,被申请人可结合“混炼工”等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包括范围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经过调查核实后判定申请人从事的“破胶”工作年限能否累计计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工作年限。但目前申请人档案中仅在1985年、1986年和1993年的部分材料中记载有申请人从事“配料”、“破胶”、“炼胶”岗位的内容,其他时间段无反映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材料,即使认定申请人从事的“破胶”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工作年限,根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累计满八年。故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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