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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来源:.      时间:2023-04-10 14:30

            

黄政复决字〔202305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31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其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黄石市楚香食品厂销售的港饼不符合安全标准、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该邮件于同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尚未作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其行为违反《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也未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张波举报中百超市黄陂横店店经营的黄石市楚香食品厂港饼标签涉嫌不合格的举报材料,经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黄石市楚香食品厂现场调查确认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有第三方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进出库有台帐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函为张波举报中百超市黄陂横店经营的黄石市楚香食品厂港饼标签涉嫌不合格。被申请人已责成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调查。经查,本次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及纸质标签是销售商家购进厂家的散装产品后自行分装,并使用自行印刷的包装盒及标签。另现场检查发现厂家所使用的标签也存在配料表标示红绿,该厂声称红绿丝为桔皮着色后加入到原料,用于增加食品的香味,已于多年前停止使用。因印刷量大,当时未使用完的标签仍在使用,该标签标示红绿丝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为标签瑕疵。被申请人认为该厂家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责令厂家予以改正,该厂将更改后的新标签送审,已将青红丝等不再使用的原料去除,鉴于该厂已及时整改,决定不予立案处罚。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2月3日将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确认收到调查处理结果。

经查:黄石市楚香食品厂(以下简称楚香食品厂)成立于2012年3月20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焙类糕点、月饼)的加工、销售,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内容为其在中百超市黄陂横店店购买到的楚香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港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散装称重产品在标注产品配料时未明确其添加的配料红绿丝的具体名称,所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不存在。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予以行政处罚,协调退还货款并赔偿,书面告知处理情况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签收该邮件。后被申请人检查发现楚香食品厂生产的散称港饼有检验合格证。申请人在中百超市黄陂横店店购买的港饼,系销售商家购进楚香食品厂生产的散装产品后自行分装,并使用自行印刷的包装盒及标签。但楚香食品厂生产的港饼标签中配料表标识有红绿丝(实际已停止使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对楚香食品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1月10日使用新食品标签,楚香食品厂1月10日将更改后的新标签送审,已将不再使用的原料红绿丝去除。鉴于楚香食品厂对不符合要求标签及时整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微信发送标题为“关于张先生举报黄石市楚香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回复”的电子文档,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3117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答复,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文档落款单位为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款日期为2023年2月2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举报投诉信》关于张先生举报黄石市楚香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回复》挂号信函收据及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诉求包括投诉和举报,即投诉楚香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港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责令楚香食品厂退还货款并赔偿举报楚香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港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应向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纠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后,既上述规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也未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2023年2月3日将举报事项核查处置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告知申请人,且被举报人存在的标签瑕疵问题已在被申请人要求期限内整改,未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无实际意义。另,被申请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关于张先生举报黄石市楚香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回复”落款单位为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被申请人上述告知行为程序不规范,本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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