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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3-05-18 13:05

                 

行政复议决定

黄政复决字2023011

申请人:姜**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689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689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事发路段的合法限速、行车记录仪提示限速与事发时车速均是100km/h,未超速70%(102km/h)。限速与限速标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被申请人认定限速60的标识系施工方临时设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该路段并无专业测速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二)项和第4页第(五)项均证明事故时的车速为100km/h。《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发前2秒平均速度为103.9km/h明显错误,不应采信。超速20%50%依法可以吊销驾照,但禁驾两年无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超速70%事实依据不足,处罚决定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蕲嘉高速公路棋盘洲连接线段吸声砖声屏障工程由湖北交投鄂东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包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RCYH -2标段土建项目经理部武黄分部施工,该公司具备道路养护施工资质,该项目占道施工作业经过合法审批流程,设置的标志标牌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规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事发前2秒的平均速度为103.9km/h,鉴定意见并无合法性和合理性错误或瑕疵,因而予以采信。即使车速为100km/h左右,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超速50%-70%的,依法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因超速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于法有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12月26日6时59分,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申请人姜**报案称,2022年12月26日6时45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鄂BW****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蕲嘉高速嘉蕲向107KM+650M处与施工人员刘**发生碰撞。当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次日,被申请人向湖北平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对鄂BW****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速等事项进行鉴定。2023年1月11日,湖北平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平安行司鉴所(2022)痕迹鉴字第5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称鄂BW****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2秒的平均速度为103.9km/h。2023年1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作出的第42020012022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次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当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689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1月29日,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高速实业公司)与武汉高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高开公司)签订《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补充吸声砖声屏障劳务协作合同》,约定湖北高速实业公司将路段范围内补充吸声砖声屏障劳务协作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分包给武汉高开公司。案发时,武汉高开公司已对蕲嘉高速嘉蕲向107KM+650M施工点封闭施工,施工现场来车方向路侧设置了前方1公里施工、右侧变窄、限速60、红蓝爆闪灯、交通椎等标志标牌,以提醒、警告过往车辆注意减速避让。案涉项目施工作业已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武黄支队第六大队及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咸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同意。作业申请表所含附件棋盘洲大桥连接线声屏障施工保通方案中包含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意图,该图中标注有右侧变窄、限速60标志。根据BW****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显示,客车进入限速60km/h区间后最高时速达到106km/h。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689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项目补充安装声屏障委托协议》、《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补充吸声砖声屏障劳务协作合同》⑤武汉高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⑥行车记录仪视频;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⑧对姜**、刘**、陈**、许**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四)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在限速60km/h路段,车辆行驶速度超过102km/h,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属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适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罚则,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限速60”的标识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本案中,案涉高速公路施工标志设置属于项目施工安全保通措施,该项目施工作业已经相关部门同意,武汉高开公司在施工路段设置“限速60”等安全警示标志于法有据,故对申请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申请人提出事故发生时车速为100km/h,《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发前2秒申请人平均车速为103.9km/h明显错误,不应采信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鉴定车速为事发前2秒车速,事发时车速为100km/h不能证明鉴定结论错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即在限速区间均不得超过限定速度。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申请人在限速区间行驶速度多次超过102km/h,被申请人结合鉴定意见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证据充分。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提示申请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689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维持其他内容不变。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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