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9号
申请人:柯*。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1987年7月毕业分配到大冶特钢无缝钢管厂冷轧车间从事冷轧机轧制钢管工作,轧制钢管时需用特殊油脂对高温钢材降温,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特殊工种岗位评判标准。本人于1987年8月至1998年10月在冷轧机上工作了11年3个月,满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标准。原车间男员工到了55周岁,全部正常按照按特殊工种退休,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结论。
被申请人称:根据《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规定,热轧钢工属于冶金行业高温作业工种。《关于冶金、建工、建材、电力、粮食系统特别繁重、高空、高温及有毒有害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鄂劳险(79)392号、鄂卫工字(79)363号)规定,高温作业工种包括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的冶炼专业轧钢工、大型机锻工(含机动锻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工种“冷轧”不属于国家目录规定的“热轧钢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符合政策规定。
经查:1987年8月,申请人柯*被分配至大冶钢厂工作,1987年12月连续工龄审定为4个月,1988年3月转正定级。1995年7月,申请人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协议期限自1995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7日。2004年10月31日,申请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1月1日,申请人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协议期限自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并于2005年10月续订合同至2008年10月31日止。2007年11月25日,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22年10月,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资料记载,1987年12月《职工工龄审定表》记载单位为“无缝”;1988年2月《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工种记载为“冷轧工”;1990年11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冷轧”;1990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岗位记载为“冷轧工”;1991年3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冷轧”;1991年8月《黄石市鄂劳薪(90)168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冷轧”;1991年10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轧管”;1992年10月《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冷轧”;1993年9月《黄石市鄂劳薪(91)177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冷轧”;1994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岗位记载为“冷轧工”;1995年7月《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无工种记载;1996年7月《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明细表》记载申请人工作车间为“冷轧车间轧乙班”;1997年1月《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明细表》记载申请人工作车间为“冷轧乙班”;1998年4月《冶钢集团公司工资明细表》记载申请人工作车间为“冷轧车间冷轧丙班”。2000年3月《员工登记表》工作岗位记载为“装卸”;2004年11月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工种记载为“操作”;2006年2月《员工登记表》工种记录为“销售验收管理”;2006年3月《员工素质提升记录卡》工种记录为“管理工”。
另查明,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的冶炼专业轧钢工属于高温作业工种。冶金行业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中无冷轧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③《职工工龄审定表》、《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鄂劳薪(90)168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④《员工素质提升记录卡》、《员工登记表》;⑤工资明细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的年龄及缴费年限符合申报条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所从事的冷轧工不在国家规定的冶金行业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名录范围内,申请人主张其从事的冷轧工作属于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于法无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认定申请人所从事的冷轧工属于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的冶炼专业轧钢工,故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原车间男员工均按特殊工种退休,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