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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3-10-20 17:25

            

黄政复决字〔2023054

申请人: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支责[2023]4-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71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支责[2023]4-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申请人称:1.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湖北凌创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并非我公司管理,我公司并无数据修改等操作权限,我公司于第一时间4月12日报警并上报上级股东方,我司系受害方;2.我公司报案后,环境警察支队介入对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等调查,并掌握了第三方运维公司等人员违法事实,然而被申请人未对数据篡改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将案件移交环境警察支队作进一步调查,仅仅对作为受害者的我公司给予处罚,却让违法人员逍遥法外。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实施了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自动监测设备是由企业购买、安装后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的设备,设备联网后的数据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指标,申请人作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主体,应当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2.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利用管理员密码修改在线监控氧含量参数来保证在线数据达标)。现有的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烟气实时监测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谭改革、魏军通过多次修改在线监控设备参数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3.申请人应当对监测数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在发现有人员可能存在篡改伪造环保排放数据的违法行为后,立即报警,我局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但申请人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在线设备参数恢复正常后,外排废气经检测污染物超标严重,申请人工作人员谭**、魏*修改参数的目的是为了掩盖污染物超标,动机明确且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故不能因申请人主动报案就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经查:申请人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4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储能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前主管谭**修改在线监测数据,并随意乱倒灰渣(该灰渣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次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被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谭**、魏*利用管理员密码修改在线监控设备(汇环CEMS-5100系统)含量来保证在线数据达标,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4月12日,申请人烟气实时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气颗粒物折算值为2.322mg/㎥(参考限值为30mg/㎥,未超标),二氧化硫折算值为41.278mg/㎥(参考限值为200mg/㎥,未超标),氮氧化物折算值为87.056mg/㎥(参考限值为200mg/㎥,未超标)。4月15日,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对申请人生物质蒸气锅炉排气筒出口的外排废气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申请人公司外排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91mg/㎥(超标2倍),二氧化硫折算浓度202.6mg/㎥(超标0.1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102.6mg/㎥(超标4.5倍)。

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立案查处。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支责[2023]4-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氧含量)进行私密修改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我(陈**)是3月31日达到黄石,4月1日与原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交接……我与谭**交接工作后……听到魏*和刘*同我说谭**走了,在线监测数据可能有麻烦……他俩告诉我谭**知道在线监控系统的密码,可以修改数据”;对申请人公司安环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有“我(魏*)是2022年3月份开始修改的,修改了多少次我不记得了,我记得3月份开始修改时,几乎天天修改……索性干脆就直接将氧含量量程修改为19,一直持续到今年4月份案发……谭**教我使用管理员密码(密码:1234)进入系统,找到参数设置,找到氧含量量程的设置,修改量程数值……我没有看见他(谭**)修改过,但是他会操作,因为是他教给我的……汪**告诉我每次修改后都会留下操作记录,他教我如何删除记录”;对生产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有“问:谭**要求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的事情你是否清楚?答: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但是我没有参与进来,我从魏*发牢骚的时候得知,谭**要求他修改在线数据参数,他说他一个月工资那么一点,还要他做这做那的”;对湖北凌创环保有限公司运维专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有“我(汪**)发现中机公司分析仪和在线系统显示的数值不一致,这明显是中机公司人员修改了系统的参数才导致的……魏军说是谭**改动的”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环支责[2023]4-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②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决定审批表;③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④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料使用量汇总信息表、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烟气实时监测数据;⑤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黄城检字[2023]第321号)⑥对黄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陈**、陆**、汪**、魏*、刘*等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修改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相关参数来保证在线数据达标的事实,有申请人公司员工、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相关调查询问笔录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申请人作为排污企业和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单位,应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其公司员工个人篡改监测系统参数行为,不能排除申请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的主体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认为其主动报案,系受害方的意见,该情节符合主动供述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的表现,但并不能据此否认申请人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控数据的违法事实,仅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予以考虑;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案件移交环境警察支队作进一步调查,仅对申请人给予处罚不合理的意见,本案是否进行下一步调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与申请人上述违法事实并无直接关联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支责[2023]4-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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