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56号
申请人:江*。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8日作出的不予信息公开决定,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而非绝对不公开)不公开。如果被申请人选择不予公开,则应当说明为什么不公开的裁量理由。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此,行政机关不得仅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具有终局性的行政执法决定。
被申请人称:依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的规定,因本案未予以处罚,案涉2家物业公司案件并无应当主动公开的执法结果信息。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答复人以案涉2家物业公司案卷过程性信息不在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符合规定。其次,申请人与本次信息公开的处置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与否,并不会对其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经查:2023年6月7日,申请人江*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黄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黄石港区金品学府小区、湖北联海食品集团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黄石港区香海湾小区违规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移送函、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回复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6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形式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黄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联海食品集团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由黄石长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涉嫌存在违规收取物业费情况开展了调查。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黄石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长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退款,上述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已退还违规收取费用,被申请人未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②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回复;③黄市监责改[2022]8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2]8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内容,参考上述国务院规定,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可以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明显不当。
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说明裁量理由就决定不公开案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由,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事由,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并无明显不当。
另,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