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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鑫昌铝业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3-11-01 13:25

            

黄政复决字〔202360

申请人:黄石市鑫昌铝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罚2023〕开铁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罚2023〕开铁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熔铸车间安装布袋除尘器集中收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通过环评验收,并非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2023年5月5日,申请人熔铸车间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熔铸车间炒灰区是封闭区域,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经过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申请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相关环保设施都在正常运转,未将未经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被申请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作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鑫昌公司生产车间(炒灰区)粉尘未完全收集,涉铝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线索系省生态环境厅检查发现并向答复人交办调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鑫昌公司存在无组织排放粉尘行为鑫昌公司工作人员自认存在无组织排放粉尘行为并分析了原因鑫昌公司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提出无违法事实申辩意见环保设施运转既不代表有效运转,运转也不代表已然做到完全收集粉尘,鑫昌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鑫昌公司所从事的来料加工铝制品属于有色金属类别,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尽管鑫昌公司设置了集中处理措施(布袋除尘器),且现场检查时也在运转,但因炒灰操作工炒灰不规范及布袋除尘器配套的管道有堵塞和部分泄露的情况,布袋除尘器未能集中收集所有粉尘,导致部分粉尘未进入布袋除尘器而排放至外环境,未达到控制和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之目的,答复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黄石市鑫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铜铝合金型材;废旧铝制品回收;来料加工铝制品。

2023年4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对我市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鑫昌公司1#2#3#熔铸炉烟囱排口及在线站房在线采样设施损坏、设置不规范、反吹气压源力为0以及生产车间炒灰区粉尘未完全收集,涉铝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线索,并将该违法线索交由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鑫昌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熔铸车间炒灰区粉尘未完全收集,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同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黄环开铁责改2023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熔铸车间炒灰区现场粉尘弥散,无组织排放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环保整改方案》,称“针对炒灰车间人员操作不规范,在炒灰过程中造成粉尘扬散,立即召开炒灰车间专题会进行全员环保培训,并对当天操作工、当班班长、主管厂长进行了处罚,要求各人员切实履行各自的环保职责,牢固树立环保第一的理念。”512日,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申请人已完成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525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告字2023〕开铁5号《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书面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同年68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罚2023〕开铁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熔铸车间炒灰区现场粉尘弥散,无组织排放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申请人处以罚款4万元。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司生产副总张*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炒灰区现场粉尘弥散较重,有较重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情况。”“现场是炒灰区操作人员作业时铲灰幅度较大,将灰扬的到处都是,现场布袋除尘器配套的管道有堵塞和部分泄露情况,造成粉尘未完全收集,还有最近下雨雨水遇见热铝灰产生蒸汽,所以现场看起来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对申请人公司车间厂长陈**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有“炒灰区灰尘比较大,是现场炒灰操作人员作业铲灰时动作幅度较大不规范,将灰都扬起来了,再加上灰尘收集管道锈蚀严重有部分堵塞和泄露,多方面问题造成炒灰区作业时粉尘不能完全收集,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环罚2023〕开铁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5号《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开铁责改2023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张*、陈**的调查询问笔录;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生产铜铝合金型材来料加工铝制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其熔铸车间炒灰区粉尘弥散严重,部分粉尘未进入布袋除尘器,未经废气治理设施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关于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标准,综合考虑申请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罚2023〕开铁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罚2023〕开铁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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