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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3-11-15 15:35

            

黄政复决字〔202364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于20238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我于1985年4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2日被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正式批准转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自1986年6月起,我一直从事该公司绝热材料厂的高温,粉尘,有毒有害等工种。如1986年至1987年炉成型工,1987年至1988年12月沥清油砖工后至加热炉配料工,1990年2月加热炉退火工,1991年矫直工至1994年从事磨钢工,以后长期从事酸洗工(见档案记载)长达14年之久。鉴于以上事实,我是符合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有条件的。市人社局不得以招工没有县(区)级行政章为由,剥夺一位伤残老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现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把握审核口径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使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对象,限定为经具有计划招收、录(聘)用、毕业分配、退役士兵安置、军转干部安置权限的政府职能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录(聘)用、派遣、安置手续的原正式职工,不适用于按《劳动法》由企业自主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即市场化用工)”。根据王**档案记载,1986年6月《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显示,该同志由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自主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该同志未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综上,答复人对王少键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予以维持。

经查:1985年4月,申请人王**进入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绝热材料厂工作。1986年6月,王**由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自主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6年7月,经大冶钢厂中兴企业公司同意,王**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2004年10月,王**与黄石市维何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2008年8月,经双方协商同意,王**与黄石市维何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5月,王**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6年6月《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中“基层单位意见”一栏盖有“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绝热材料厂”印章,“县(区)劳动部门意见、招工单位录取意见”两栏为空,“招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有“大冶钢厂中兴企业公司劳动工资科”印章,“批准机关意见”一栏盖有“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调配专用章”印章,并记载“同意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6年7月《大冶钢厂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记载现工种为“炉成型工”;1987年12月《中兴企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集体职工效益浮动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炉成型”;1988年11月《中兴企业总公司一九八八年(企业升级)集体职工浮动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油砖”;1988年11月《中兴企业总公司一九八八年(结构工资)集体职工浮动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配料”;1989年10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退火”;1989年11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退火”;1990年11月《中兴企业总公司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矫直”;1991年7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岗位为“退火”;1992年6月《集体职工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矫直”;1994年6月《大冶钢厂职工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记载岗位为“研磨工”;2004年10月《劳动合同书》记载“安排乙方(王**)业务员”;2008年8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记载工种为“酸洗工”。

另查明,锡冶炼炉前配料工、炭素配料工在冶金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内,加热退火工在冶金工业高温作业工种名录内,钢锭、钢坯、钢材研磨工在冶金工业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录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大冶钢厂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规定,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连续工龄满足一定的年限;4、达到规定的年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把握审核口径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24号)规定:“适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对象,限定为经具有计划招收、录(聘)用、毕业分配、退役士兵安置、军转干部安置权限的政府职能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录(聘)用、派遣、安置手续的原正式职工,不适用于按《劳动法》由企业自主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即市场化用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可以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必须是经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职工。本案中,申请人的《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中批准录用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的是大冶钢厂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其他具有计划招收、录(聘)用、毕业分配、退役士兵安置、军转干部安置权限的政府职能部门,不能视为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故申请人不满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定的身份条件

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来看,虽记载有申请人从事过退火工、研磨工等不同种类特殊工种,但均难以证明申请人从事该工种满足上述规定的累计年限。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7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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