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68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邮件向黄石经济开发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路章山街道办下段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批文,房屋拆迁详细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包括:1、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批复文件。2、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3、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4、项目建设所涉及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登记调查表。5、项目建设所涉及征地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等。6、项目建设所涉及征收补偿的支付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安排相关材料。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陈**诉称于2023年6月16日向开发区管委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快递员投递不当,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材料。直到2023年7月28日申请人陈**再次向开发区管委会邮寄申请,才知悉申请人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收到后当天就转相关部门进行答复工作。综上所述,开发区管委会未收到申请人陈**2023年6月16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在收到申请人陈**2023年7月28日的申请公开信息情况时,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陈**的请求。
经查:2023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金山大道189号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电话0714-6398001)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路章山街道办下段村项目:黄发改审批〔2023〕36号(项目代码:2306-420200-04-01-573058)的土地征收补偿批文,房屋拆迁详细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包括:1、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批复文件。2、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3、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4、项目建设所涉及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登记调查表。5、项目建设所涉及征地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等。6、项目建设所涉及征收补偿的支付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安排相关材料”。根据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3年6月16日被签收,签收方式为“收发室:交换箱”。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后至今未予以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再次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两次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均记载其联系电话为18972793831,现住址为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上冯湾西小区61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记录单显示,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黄金山地区房屋拆迁工作宣传手册。该邮件邮寄地址为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上冯湾西小区61号,联系电话为18972793831。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身份证记载地址“黄石市开铁区章山街道下段村柳家湾14号”邮寄了相关文件,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由村邮站代收。
又查明,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开铁区自规分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关于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一、关于所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信息,见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因目前该项目建设用地暂属组卷报批前期征地程序中,安置补偿公告公示期未满,申请公开的‘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复文件、征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信息暂未组卷,不能提供。三、关于所申请公开的‘听证相关材料’信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尚在公告期之内,目前我区未收到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四、关于所申请公开的‘项目建设所涉及征地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等’信息,见附件。”
再查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载明,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金山大道189号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电话:0714-6398001。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信息公开申请表》;②邮寄单;③《关于陈文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④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开指南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职责。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未收到申请人第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申请人第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应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指南载明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该申请已由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及作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至今均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的开铁区自规分局作出《关于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能视同被申请人履行了答复职责,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答复已送达申请人。另外,开铁区自规分局所作答复仅涉及申请人申请的第1、2、3、5项内容,并未完全回应申请人的全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