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71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其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6月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黄石市儿童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麻香老港饼存在条形码废止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应当由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局已依法处理。答复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件进行流转,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次行政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曾就本次复议申请事项,向复议机关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申请复议的条件。答复人于6月1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件,6月2日转交至黄石港区市场监管局,该局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其在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黄石市儿童食品厂生产的“麻香老港饼”条形码已废止,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对黄石市儿童食品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申请人提供的黄商购物中心购物小票显示三款商品(含黄石四宝麻香老港饼400g)共计花费82.5元,消费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19时48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后至今未对其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办案机构于8月2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已就本案相同事由于2022年11月28日向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相应回复处理,后申请人对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行为不服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港政复决字〔202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程序合法,举报处理程序中,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投诉举报信》;②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投诉黄石市儿童食品厂生产的麻香老港饼条形码已废止,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组织调解。针对申请人的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申请人针对投诉事项应当向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另,申请人实际已就该事项向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行为构成重复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