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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3-12-31 17:25

            

黄政复决字〔202380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建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9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黄建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针对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室的楼板厚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结构平面布置图(竣工图),被申请人称其未单独出具某一户房屋实体检测报告,但从其提供的附件材料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中显示总户数34户,验收户数34户,即使没有单独出具某户的实体检测报告,黄石市住建局只需要提供汇总记录中涉及申请人住宅的数据内容即可,并不需要进行加工、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完成通知单及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答复是建设单位按照黄石市住建局要求竣工验收备案报送的材料,黄石市住建局是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被申请人未答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情况,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楼板厚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属于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结论性报告,该结论性报告不是答复人制作和出具,答复人也没有收集掌握该材料。故答复人答复申请人无法提供该材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答复人已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相关竣工资料已经移交黄石市城建档案馆,并告知了联系方式,答复人的答复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该政府信息不是答复人制作,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并告知了联系电话,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3年8月7日,申请人李**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室楼板厚度检测报告;二、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室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三、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室结构平面布置图(竣工图);四、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2-04地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如下: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竣工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完成通知单;6、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消防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9、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10、排水许可证、园林绿化验收意见(或业主单位承诺办理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备案表(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提供甲乙双方认可的结算书或业主单位承诺办理函);1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移交所属城区,建设单位与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书。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建依复〔2023〕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第1、2、3项98号楼*室楼板厚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及结构平面布置图(竣工图)的政府信息,经审查,本机关未单独出具某一户房屋实体检测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室楼板厚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鉴于验收实际,现将98号楼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予以公开,见附件。你申请公开的F01-02-04地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政府信息,经查询,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2-04地块(96#~100#楼、地下室)项目于2021年12月28日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4.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竣工评估报告、5.勘察单位建筑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6.设计单位建筑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9.住宅工程分户验收、10.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单、1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移交所属城区,建设单位与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书、1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3.黄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14.竣工结算备案表、1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公开,见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你依法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联系电话:0714-6264818。此外,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相关竣工资料已移交黄石市城建档案馆。根据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可到黄石市城建档案馆现场查询利用相关资料,咨询电话:0714-6356031。”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建依复[2023]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对已公开信息申请人亦无异议。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主张的相关信息的公开主体是否为被申请人。

关于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室的楼板厚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结构平面布置图(竣工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故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是由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实践中,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单位,显然不是案涉碧桂园·磁湖半岛98号楼*室的楼板厚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结构平面布置图(竣工图)的制作单位。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材料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不包含上述检测报告等内容,且从案涉地块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所列的备案文件目录来看,被申请人亦未保存上述检测报告等材料。故被申请人告知无法提供并无不当。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完成通知单、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政府信息如果是行政机关制作,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制作,而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则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相关手续。故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材料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被申请人不是上述信息的公开主体。被申请人告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无不当,针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申请人显然不是该信息公开主体,被申请人在分类回复中虽有遗漏,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未造成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释明。另,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完成通知单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案涉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和《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单》,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建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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