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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菲尔美容美体店不服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3-03 09:10

            

黄政复决字〔2023081

申请人:黄石港区菲尔美容美体店

被申请人: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医202330《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9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请人希望就案涉相关事宜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中止审理,并于2024年1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医202330《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调查阶段未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利,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处罚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充分保障我方法定权利。我方在本次事件中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重导致申请人经营困难。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于2023年8月30日前进行陈述申辩,可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申请人8月23日签收该告知书,8月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答复人进行复核后将复核意见当面回复申请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保障了申请人陈述权利。申请人在5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故不存在申请人陈述的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过罚相当根据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湖北省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等通知精神,非法开展注射美容是近年来公安、市场、卫生等多部门联合打击的重点。非医师给他人开展注射行为潜在危害大,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黄石港区菲尔美容美体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3年6月12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为苗**开展肉毒素注射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情节的规定应给予10万15万元的罚款。鉴于其为首次发现,考虑被处罚人实际情况,答复人按照自由裁量标准最低限给予申请人10万元行政处罚,已从轻处罚。综上,答复人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黄石港区菲尔美容美体店(以下简称菲尔美容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汤**,经营场所黄石港区武汉路41(圣鑫广场天街一层108),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妆、美甲、美体、养发护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6月12日,案外人苗**在菲尔美容店接受打瘦脸针服务,后苗**被申请人电话举报,称菲尔美容店为其注射瘦脸针后导致其抽搐、呕吐。被申请人随即前往菲尔美容店进行调查,查明了当日李*菲尔美容店为苗**注射肉毒素的事实。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612101),监督意见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6月14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卫医罚告2023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上述告知书并于8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8月2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卫医202330《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3年6月12日下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苗某开展肉毒素注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0万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菲尔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未收取苗**通过微信转账的1800元。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对李*在菲尔美容店为苗某开展肉毒素注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卫医202330《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卫医罚告2023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0612101《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医20233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规定,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开展肉毒毒素注射的医疗美容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菲尔美容店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李*为苗丹丹注射肉毒毒素的医疗美容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从上述规定可知,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不以是否取得违法所得为前提,违法所得仅作为罚款的计算依据,故上述条款中“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理应包括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等情形。本案中,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规定的裁量指导标准,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一般违法类型。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 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被申请人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在裁量标准幅度内从轻处罚,确定罚款金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已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申请人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已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另,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理、立案、调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保障陈述权利,未举行听证会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5日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应视为放弃听证,故对申请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医202330《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医202330《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