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3〕84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寄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于10月17日收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内容为其在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黄石市儿童食品厂生产的“麻香老港饼”条形码已废止,2023年6月1日邮件被签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未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寄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