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91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责改〔2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责改〔2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鸡作为农副产品是凭申请人劳动技能所生产的便民劳务产品,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就可销售,太子镇没有相关农副产品市场,申请人在自己家中销售农副产品未违反市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与申请人类似的两家被申请人却不干预查处,存在选择性执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市场经营类型不属于豁免登记范围。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都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的地址为其自有农村住房,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禽养殖经营也不属于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范畴。与畜牧养殖相关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亦未明确规定从事畜牧养殖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认为其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无需取得营业执照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12日,答复人根据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前往申请人禽类养殖及销售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该地位于开发区太子镇太子村下街巷 10号,现场发现鸭约有80只,鸡约有 400 只,申请人养殖活动具有明显的市场经营特征,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答复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维持黄市监责改〔2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2023年8月22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王**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禽类养殖。同年9月4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市监案移函〔2023〕6号),将其发现的申请人擅自从事禽类养殖及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线索移送给被申请人。同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位于开发区太子镇太子村下街巷10号的禽类养殖及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中的现场情况处记载“1.王能强禽类养殖及禽类经营点无《营业执照》从事禽类养殖及禽类经营活动。2.现场发现有子鸭约80只(雏鸭),子鸡400只,现场环境杂乱、不卫生。”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黄市监责改〔2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禽类养殖及禽类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前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曾向太子镇政府信访,希望太子镇政府加强对其就业指导,协调地方让其卖鸡。太子镇政府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称“经查,因您在居民区的自建房内圈养及贩卖活鸡,容易产生异味,加之经常凌晨和半夜交易,容易产生噪音,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引发周边群众的不满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根据禽类养殖等相关要求,您可以自行寻找一处合适的场所养殖贩卖家禽,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证照,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和镇环保办、镇畜牧站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镇畜牧站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禽类养殖技术指导。”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了太子镇政府的信访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市监责改〔2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②《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市监案移函〔2023〕6号);③《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禽类养殖及经营活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法有据。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鸡作为农副产品无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就可销售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本案中,申请人在家中养殖销售禽类,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责改〔2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