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03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1986年至1987年在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井巷工程处从事井下运矿工,1987年11月调至黄石市轮胎厂硫化车间从事外胎硫化工,具体工作时间为1987年至1996年从事外胎硫化,1996年至1999年在硫化车间从事磨具清洗,1999年至2002年从事外胎硫化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原始档案中1994年10月记载工种“模具工”不属于国家目录规定的特殊工种,之后无相应佐证资料证明从事工种;根据刘**档案记载和补充佐证资料,在其无法提供新的可以佐证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我局认定其1986年10月至1987年12月从事“井下特殊工种”及1988年1月至1994年9月从事特殊工种“硫化”,加权计算(井下15个月及硫化81个月,加权为15/108+81/96=0.98<1)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最低年限。我局对刘**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请求复议机构予以维持。
经查:刘**,男,196*年1*月1*日出生,1986年10月被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招录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987年12月,申请人从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调动至黄石市轮胎厂。1995年9月27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1995年9月27日至2005年9月27日止。2000年7月10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4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0月,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7年10月《井下掘进工实行“下三定四”工资等级评定表》工种记载为“运矿工”;1988年6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记载1986年至1987年从事“掘进”,1988年1月从事硫化;1990年6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工种记载“硫化”;1992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硫化工”;1993年12月《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硫化”;1994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工种记载为“硫化”;1994年10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工种记载为“模具工”。
申请人提供有工作证等材料,1988年4月《湖北省黄石市轮胎厂工作证》记载部门为“硫化”;《黄石轮胎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记载工种为“外硫”(初次领用时间为1988年2月,末次领用时间为1996年12月);1999年6月《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工作证》记载部门为“硫化车间”;2001年8月《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工种上岗证》记载工种为“硫化工”;2003年10月《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明细表》记载单位为“硫化车间”。
另查明,井下工作属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硫化工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内;模具工不在特殊工种名录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招收退休、退职、死亡工人子女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工人调审批表;③《井下掘进工实行“下三定四”工资等级评定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④《黄石轮胎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工种上岗证》、《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明细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的年龄及缴费年限符合申报条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从事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累计是否满足要求。
本案中,申请人1986年10月被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招录为全民所有制工人,2004年12月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86年10月至1987年12月从事“井下特殊工种”及1988年1月至1994年9月从事特殊工种“硫化”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余时间不予认定。但申请人还提供了2001年记载其从事硫化工的工作证等佐证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于被申请人履行调查职责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