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04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住建罚字〔202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住建罚字〔202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承包招商产业园的是天津二建劳务公司、武汉精工巧匠公司,我是一个农民工领班。武汉精工巧匠公司有资质,我作为班组负责人,只是按项目部的指导而去安排人做事,不需要任何资质。招商产业园劳务班组不止我一个,还有钢筋班组、砼工、泥工、砌筑工、为何只处罚我一个班组。住建局对我的处罚条例都是针对一些有资质的公司单位,并非对个人,希望人民政府查明事实。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15日,根据黄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线索和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被申请人依法对武汉精工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精工巧匠公司)涉嫌存在将承揽黄石市下陆区重资产招商产业园三期(高端设备制造产业园)项目模板、脚手架专业工程,违法转包给刘**无资质个人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本案所涉工程系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武汉精工巧匠公司施工,武汉精工巧匠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刘**。2022年1月30日,刘**退出了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根据相关法院判决确认刘**工程款为人民币979.17759万元。经法院相关民事判决,足以证实申请人刘**以个人名义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处罚幅度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2%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对刘**个人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的刘**班组违法转包实际结算产值979.17759万元的2.2%处以罚款,即处21.54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申请人刘**提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2021年4月29日,黄石长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重资产招商产业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开工时间2021年4月30日,竣工时间2022年2月23日;合同价款14380.121686万元。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与武汉精工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签订多份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中“主体砌筑”、“主体劳务”、“主体粗装修劳务”、“外檐脚手架”、“模板”等多项工程分包给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2021年5月1日,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申请人刘刘**(承包人,乙方)分别签订《外架搭拆劳务班组合同》、《模板制作安拆劳务班组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中脚手架搭拆工作、内外架材料提供、模板作业工作分包给申请人。2022年1月,申请人因工程款项纠纷提前退场。
2023年5月25日,黄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出具《重资产招商产业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涉嫌违法分包线索移交函》,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涉嫌违法分包问题进行调查处理。6月5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检察建议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案涉项目违法转包行为的监管职责。6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夏*(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6月15日,被申请人对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在案涉项目中涉嫌违法分包行为立案调查。6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刘**进行询问调查。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作出黄住建罚告字〔2023〕第31号《黄石市住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无资质承揽模板、脚手架专业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罚款21.5419万元,并告知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同日作出黄住建听告字〔2023〕第31号《黄石市住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9月27日,被申请人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住建罚字〔202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无资质承揽模板、脚手架专业工程施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1.5419万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与申请人因工程款项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1月10日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2022)鄂0204 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3月10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鄂02民终3229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申请人刘会平承包案涉工程款金额为979.17759万元。
又查明,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建罚字〔202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武汉精工巧匠工程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存在将承揽的模板、脚手架专业工程转包给申请人个人施工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7.8334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黄建罚字〔202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处罚款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住建罚字〔202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②黄住建罚告字〔2023〕第31号《黄石市住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刘**、夏*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架搭拆劳务班组合同》、《模板制作安拆劳务班组合同》;④下陆区人民法院(2022)鄂0204 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2民终3229号《民事判决书》、黄建罚字〔202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罚字〔202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故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活动具有监管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显然不具备案涉工程施工资质,其承揽了案涉工程项目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2%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法院相关生效判决可以认定申请人承揽涉案项目合同价款为979.17759万元,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涉案工程价款2.2%的罚款,即罚款21.5419万元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住建罚字〔2023〕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