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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不服下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4-05-20 13:05

            

黄政复决字〔202408

   申请人:江**

被申请人:下陆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公开办依复〔2023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31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其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及附着物位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社区*组,享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因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不负责公开所申请信息,拒绝公开。被申请人为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制作、保存并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明细等信息。又根据黄政依复(2023)第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信息由下陆区人民政府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均为可以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后将相关资料转交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因申请获取的征地公开信息涉及老下陆街道,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去函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征求答复意见。12月7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人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二)、第(四)项的规定,按期如实答复申请人,将本机关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按申请人要求提供,对于其他要求公开的信息,经查找,因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暂未实施征收,暂未规划实施项目,不存在相关信息。

经查2023112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称申请人的房屋及附着物位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申请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承包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征地红线图等2、项目用地性质、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图);3、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明细及数额,征收款补偿到位信息等;4、征收公告(拆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批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5、确认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意见,此次建设项目征询被征收人意愿的相关材料及公众同意此次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以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征收文件。”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开办依复〔2023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第4条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查找,您申请公开的第1、2、3、5、6条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房屋协商搬迁公告、房屋搬迁公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红线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亦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内容同上述1-6项信息一致。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分局暂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6项资料。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答复意见的函》,要求其对江**合法合规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提供的信息作出合理解释。2023年12月6日,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东钢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017年4月12日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实施,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了《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下陆区发布了《关于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公告》,关于所申请公开的第一、二、三、五、六项信息,因江**房屋所在地暂未实施土地征收,暂未实施建设项目,暂无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办依复〔2023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房屋协商搬迁公告》;《关于下陆区东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公告》;⑤《集体土地使用证》;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案涉棚改项目所在地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函向其征询核实情况,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提供了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对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行为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所称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合理检索核实义务,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作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也可印证案涉棚改项目不涉及征地、暂无建设项目的客观事实。申请人亦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称不存在的信息实际存在,故被申请人答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公开办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