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011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编号2024年02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编号2024年02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患者张**(系申请人父亲)入院时诊断有冠心病房颤,医方对患者使用氨茶碱存在禁忌症,导致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导致患者高血钾症,代谢性酸中毒致死亡,省级鉴定和黄石鉴定没有对该事项进行鉴定,避重就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将案件的事实核实调查清楚,认定事实不清,其未履行法定职责,恳请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案涉《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作出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在收到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对两份鉴定书进行审核,分别于2022年9月2日、2023年3月11日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表。经审核,在人员资格及专业类别方面,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专家均为7人,主要专业(神经、呼吸、重症)专家人数均超过4人,法医均为2人,专业技术职称均为副高及以上;抽选专家前,省医学会对市五医院技术协作单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专家采取回避处理,市医学会对市五医院所在医养集团下属单位及大冶铁矿医院采取回避处理。在鉴定程序方面,省、市医学会按要求收集材料、抽取专家、开展调查、召开鉴定会、合议形成鉴定结论。答复人审核后认为,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资格、类别及鉴定程序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针对氨茶碱使用以及其与死亡因果关系问题,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将其作为重点争议要点,进行了详实客观的分析,有明确鉴定意见,市医学会鉴定书明确载明“患者自10月1日起明显出现喘息与呼吸困难的症状及体征,医方予患者静滴氨茶碱平喘治疗有适应症”,省医学会鉴定书载明“该患者10月1日出现喘息等症状,医方使用氨茶碱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符合规范……”。2023年6月2日,答复人就患者质疑向省医学会再次申请解答,省医学会于2023年7月8日就患者质疑问题再次予以明确回复。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独立形成,行政部门不得更改。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张**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7月25日,张**(系申请人父亲)因头部受伤昏迷被送往黄石市第五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11月1日,张**经治疗无效去世。2022年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启动鉴定程序,确认黄石市第五医院用药与张**死亡有无因果关系。3月3日,黄石市医学会受理被申请人对张**医疗事故争议事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7月21日,黄石市医学会收齐鉴定材料,并经患方提出,鄂东医养集团(经治医疗机构)、大冶铁矿医院回避参与本次鉴定,后由7名专家(2名为呼吸内科专业、1名为内科专业、1名为神经外科学专业,1名药剂专业、1名法医、1名公安正高级职称警官)组成了本次专家鉴定组。8月10日,黄石市医学会出具黄石医鉴[2022]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分析说明关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失行为”部分明确表述有“医方在治疗‘肺部感染’过程中,使用‘氨茶碱’有适应症”,“因果关系分析”部分明确表述有“其自身存在的年老体衰、免疫功能低下、吸烟史、合并多种基础疾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大疱、肺间质纤维化、冠心病:房颤律)、全耐药等高风险因素,则给治疗带来了较大难度,是其肺部感染反复并发展成重症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难以救治的主要原因”,并作出“本病历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9月9日,因申请人不服上述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被申请人委托湖北省医学会对张**医疗事故争议事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9月16日,湖北省医学会受理委托。2023年2月13日,湖北省医学会收齐双方当事人材料,后由7名专家(2名为呼吸内科专业、2名为神经外科专业、2名法医、1名重症医学专业)组成了本次专家鉴定组,医患双方代表在《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建专家鉴定组程序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均未申请回避。3月9日,湖北省医学会出具鄂医鉴[2023]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分析说明中关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失”部分明确表述有“医方使用氨茶碱有指征,但是用药后医生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仔细”、“医方使用氨茶碱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符合规范”、“患者死亡未做尸检,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确。综合医患双方认可的死亡原因及病历资料分析,鉴定专家分析认为患者感染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并作出“本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黄石市第五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
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对上述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持有异议,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诉求申请》,诉求为“1、请求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第42条,第54条第五项,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审核:黄石鉴定书和省级鉴定书,该两份鉴定书不对争议的主要焦点进行鉴定评判作出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实事求是科学态度的规定(争议的主要焦点病历明确记录:患者93岁高龄,患有冠心病.房颤,医方对患者使用氨茶碱禁忌症药与病历明确记录的死亡诊断②呼吸心跳骤停[心脏骤停综合症],死亡原因: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无直接关系)。2、请求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书面处理意见回复”。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编号2024年02号),答复申请人“经调查,我委曾于2022年9月和2023年3月对两次鉴定参加人员资格及程序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收到您的信访件后,我委再次核查黄石市医学会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加人员及鉴定程序相关资料,符合相关规定。湖北省医学会、黄石市医学会均就氨茶碱使用争议进行了鉴定,黄石医鉴[2022]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鄂医鉴[2023]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就氨茶碱使用问题进行阐述说明,认为医方使用氨茶碱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符合规范”。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2年9月2日、2023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先后对上述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查,并出具了《黄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表》、《湖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表》,认定两次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均符合规定。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认定黄石市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事实,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又查明,2023年4月25日、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别提交《医疗事故补充鉴定申请书》、《质疑申请书》,认为案涉两次医学会鉴定均未对患者(张**)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作出明确的分析说明和总结性鉴定结论,要求补充鉴定。7月28日,湖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作出《关于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复》,称“综合医患双方的意见及患者的病情等,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因感染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氨茶碱的使用有适应症,且剂量符合规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关于张**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编号2024年02号);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诉求申请》;③黄石市第五医院病历、死亡记录、黄石医鉴[2022]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鄂医鉴[2023]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④《医疗事故补充鉴定申请书》、《质疑申请书》、《关于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复》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患者死亡类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故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处理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核的工作职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市医学会、省医学会出具案涉鉴定均填写了鉴定审核表,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未发现案涉两次鉴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情形,据此作出“符合规定”的审核结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核的职责。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鉴定未对使用氨茶碱存在禁忌症事项作出鉴定,被申请人未查清事实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黄石医鉴[2022]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说明中关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失行为”部分明确表述有“医方在治疗‘肺部感染’过程中,使用‘氨茶碱’有适应症”。鄂医鉴[2023]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说明中关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失”部分明确表述有“医方使用氨茶碱有指征,但是用药后医生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仔细”、“医方使用氨茶碱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符合规范”,故案涉鉴定已对使用氨茶碱情况予以回应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案涉鉴定程序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张**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4年02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