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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4-07-10 13:25

            

黄政复决字〔2024027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受理答复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43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321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受理答复其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受理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7695080544),内容为举报投诉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油黄咸鸭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2023年12月01日已签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明确请求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至今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申请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受理答复其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受理答复

被申请人称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举报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结果。2023年12月12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虚假标注问题,被申请人前往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周家润土”牌油黄咸鸭蛋不是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湖北周家润土农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冒用其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则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向申请人告知了此次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结果。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职责。

经查: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称其2023年11月2日在超市购买的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鸭公司”)生产的“油黄咸鸭蛋”产品等级标注为“一级”,属于伪造商品的等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要求1.确认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食品违法;2.依法对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请人;3.依法责令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并承担因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4.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举报诉求,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签收该邮件。12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王圣大道277号海洲工业园的生产基地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1.现场未发现“周家润土”牌油黄咸鸭蛋;2.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表示该周家润土”牌油黄咸鸭蛋不是其公司的产品;3.法定代表人胡**向湖北周家润土农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孝感市拨打12315举报电话,向该产品出售地九江市拨打12315举报电话,称湖北周家润土农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315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以其无权限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为由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通过平台流转至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又流转至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0714-6531650与申请人进行了通话。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举报投诉信》、挂号信函收据、物流信息截图、油黄咸鸭蛋图片及购买小票《举报登记表》、现场核查举报情况图片、《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情况说明》;《关于举报黄石市金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虚假标注问题的回复》;④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平台流转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诉求包括投诉和举报,即投诉金鸭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的问题,请求责令金鸭公司退还申请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举报金鸭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虚假标注,依法对金鸭公司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对其投诉予以受理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答复的请求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的期限。被申请人虽提供通话记录称其已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固定电话对申请人告知举报核查情况,但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且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存在通话的客观事实,无法证明通话内容,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已明确答复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陈述了理由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是否立案的程序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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