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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周**、杨**不服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4-07-10 14:50

            

黄政复决字〔2024030

申请人:杨**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提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202431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322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受理、核定并先行支付申请人应获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1月,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向被申请人先后两次邮寄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均称未收到邮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的先行支付申请时,在下单备注栏内明确备注了材料内容,两次快递单均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则坚称未收到该两次快递,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本案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审核支付义务。杨*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亡,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向申请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杨*近亲属委托律师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要求。被申请人不仅未履行法定职责,还声称未收到邮寄材料明显不当,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被申请人工作场所为黄石市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社会事务服务区,收发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工作区域并无专设的收发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适用的是法院以法院专递邮寄的材料,不适用申请人提出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申请人不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先行支付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从《社会保险法》关于事后进行追偿的规定看,先行支付的条件亦为已参保登记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亦明确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证实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的登记。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2017年6月,杨*到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雅居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7年8月28日15时许,杨*用世纪雅居公司两轮人力车拖运维修小区外围井盖过程中,途经牧羊湖百信超市门前路段时,与郑**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杨*当场死亡。2017年11月1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77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系工亡。世纪雅居公司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1月10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裁字(2017)第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世纪雅居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元(其中丧葬补助金**元,工亡补助金**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元)。世纪雅居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4月10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世纪雅居公司的诉讼请求,世纪雅居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 **元(其中丧葬补助金**元,工亡补助金**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元)。世纪雅居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9月11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9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20231212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203332号《执行裁定书》,共执行到位标的**元,债券尚余**元未能实现,认为被执行人世纪雅居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园博大道市民之家A区社保局工伤待遇窗口,电话6527120)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杨*的工伤保险待遇。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2024年1月18日被签收,签收方式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再次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上述地址和电话邮寄了内容相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2024年1月31日被签收,签收方式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先后两次邮寄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称均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地址为黄石市市民之家社保服务区,0714-6527120为被申请人工伤窗口的咨询电话。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邮寄单20177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黄劳人仲裁字(2017)第535号仲裁裁决书、2018)鄂02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02963号《民事判决书》2023)鄂0203332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九条规定,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办公地址及工伤窗口咨询电话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相关申请材料,该申请已由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