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044号
申请人:宋**。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申请公开以下信息:“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陶港镇*村*组的集体山场相关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土地转用批准文件、成片开发批复及增减挂钩批复;2.土地补偿费、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标准;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或变更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宋海剑等人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2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阳政数依复[2024]第03号)并提供了湖北省征地补偿、地价等文件,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已经收到《答复书》资料。答复人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宋**、宋**、宋**等人曾于2023年4月19日向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华新亿吨机制砂项目征地资料,阳新县自规局已经书面回复告知陶港镇**村**组没有项目征地。而宋**等人又于2023年12月21日再次向县政府和自规局提出同样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最终目的是获得超标准的补偿。综上,阳新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宋**等35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地址为阳新县阳新大道71号市民之家),称其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陶港镇**村**组的集体山场(坐标:g115.33979416,29.93718755)遭占用,为核实占用土地及施工建设的手续,现申请公开:“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土地转用批准文件、成片开发批复及增减挂钩批复;2.土地补偿费、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标准;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或变更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12月21日,该邮件被签收。2024年1月18日,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阳政数依告[2024]第34号),决定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2月5日,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出阳政数依复[2024]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关于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土地转用批准文件、成片开发批复及增减挂钩批复,陶港镇**村**村**组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在成片开发范围内,未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经查询阳新县建设用地管理台账,湖北省人民政府2009年1月20日批准的阳新县200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位于陶港镇碧山村,该批准范围不在您申请信息公开范围内。此项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还没有产生相关的信息,故无此类信息公开。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标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查到2014年、2019年、202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里面具体提到黄石市阳新县有关乡镇区域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元/亩),仅供您参考。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或变更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此项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还没有产生相关的信息,故无此类信息公开”。2月15日,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过邮政EMS快递将上述答复送达上述35名村民推举的信息公开代表人宋**。后申请人称未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阳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载明,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地址为阳新县阳新大道71号市民之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②信息公开《推选代表人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阳政数依复[2024]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③《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④《阳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已经指定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宋**等35人针对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由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答复主体予以答复。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办理程序并无不妥。故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信息公开与事实不符。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