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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07-24 14:10

            

黄政复决字〔2024046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77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4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424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77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手续完善工作,态度端正,申请人违章违法行为甚小,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血液检测,不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至少9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张,校准曲线6张。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遗漏了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的为虚假报告,不合法。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来进行血液检测,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处罚时未明确告知复议的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3月20日19时34分许,刘**驾驶号牌为鄂**的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mg/100ml,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阳新县人民医院提取2管血液样本,并送至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刘付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办案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向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随后被申请人制作了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签收该文书,且该文书上明确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字样,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未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查2024年3月20日19时34分许,申请人刘**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鄂**普通二轮摩托车,至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西路李家湾农贸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申请人在该检测记录上签名并在检测结果粘贴处签字“无异议”。当晚20时25分许,一名民警带领两名协警将申请人送至阳新县人民医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现场提取申请人2管血液样本,编码分别为G17600862、G17600864。3月21日,阳新县公安局作出阳公(交)刑聘字2024032001号《鉴定聘请书》,委托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付强上述抽样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当日,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检验并作出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4毒鉴字第4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47mg/100ml。同日,阳新县公安局作出阳公(交)刑鉴通字2024032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鉴定结论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案件事实、处罚依据、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告知拟对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24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字“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77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4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24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该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号牌鄂**摩托车投保,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1日,保费合计120元。

又查明,2024年3月25日,阳新县公安局作出阳公(交)不立字20246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刘**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刘**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予立案。

再查明,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GA/T842规定。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23918日取得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202373日至202872日,业务范围涵盖法医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公()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77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阳公(交)刑聘字2024032001号《鉴定聘请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4毒鉴字第4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阳公(交)刑鉴通字2024032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公(交)不立字20246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④现场执法记录影像资料、对刘**讯问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车辆被扣留后为案涉摩托车投保,交纳保费120元,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240元(保险费2倍)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24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法有据。

对于申请人提出酒精检测、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本案中,从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到血样采集过程,均有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在场,血样采集系在阳新县人民医院进行,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血样委托具备检验资格的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并及时告知了申请人检测结果,符合上述规定。另,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GA/T 842-2019),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案涉鉴定意见违反了上述规定或遗漏了检测项目、存在虚假报告等行为,故对申请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申请人提出未告知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等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记载,申请人已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相关权利,案涉处罚决定已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申请人已实际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77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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