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086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赔偿。
申请人称:2012年4月28日,黄石市群艺馆未经审批违法开工建设,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属于违法建筑。2014年,被申请人对于这个违法建筑不但未进行监管处罚,还给该违法建筑划拨土地,在没有经过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被申请人无视城乡规划法37条规定签发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这个行为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4日为未批先建的群艺馆非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在前,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后,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划拨决定书是违法的。2015年7月7日群艺馆主体建筑竣工,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给一个已经竣工的违法建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该工程可能对周边住宅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这一违法建筑对周边住宅光照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申请人家中常年没有光照,白天都要开灯。无论是对申请人的身体,还是电费损耗以及对申请人家房屋价值的折损都是巨大的损失。该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化,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时效是20年,所以申请确认签发该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行为违法,请求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合法行政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没有利害关系。经市政府批准答复人签发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仅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宗地用途、宗地位置和宗地面积等内容,该划拨决定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对申请人的通风、采光、周边环境等相邻权造成实质影响。二、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显然不属于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划拨决定行为作出于2014年,申请人于2024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经超过了五年最长申请期限。
经查:2014年9月24日,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向黄石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市城投公司群艺馆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载明:“市城投公司申请办理位于青龙山路以南桂林北路以西黄石市群艺馆项目划拨供地手续的资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市政府要求,现拟定供地方案如下:……建议: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城投公司用于黄石市群艺馆项目建设……”。2014年11月13日,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群艺馆,宗地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面积为*公顷,宗地坐落于青龙山路以南桂林北路以西,宗地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划拨宗地面积*平方米。
另查明,2024年5月,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名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②黄土资文〔2014〕195号《关于市城投公司群艺馆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仅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宗地用途、宗地位置和宗地面积等内容,申请人房屋不在案涉宗地范围内,该划拨决定不会直接影响申请人包括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在内的相关权利,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如认为其房屋的采光、通风等被其他建筑物影响,应另寻救济。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