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087号
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沈畈村聂开村庄理事会。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要求大冶市人民政府解决金牛镇沈畈村聂开湾渔业队全体渔民生产自救基地,或归还上世纪解放初(1950年)政府从渔民手中划拨出的280余亩农田土地,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上述复议请求不明确,后申请人又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明确其复议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将下板桥老港及李锦文老港的所有权划拨给申请人所在的聂开湾渔业队全体渔民所有。
申请人称,因上世纪解放初(1950年)政府将280余亩土地从聂开湾渔业队划拨出去导致渔业队全体渔民生存困难,故要求大冶市政府将上述两条港划拨给聂开湾渔业队进行养殖作为补偿。申请人曾先后向大冶市、黄石市以及省信访局信访要求解决。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要求将下板桥老港及李锦文老港的所有权划拨给聂开湾渔业队的诉求,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大冶市人民政府相关信访答复中已告知申请人反映的两条老港属于多个行政村所有,政府部门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划拨。申请人要求划拨上述两条老港,实质上是对聂开湾渔业队自1950年成立以来,经历“田地被划拨”等事件后的处置安置政策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显然已超出行政复议最长受理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