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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4-08-15 14:55

            

黄政复决字〔2024092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45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52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结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举报投诉黄石市达美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拉丝老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举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3日,答复人接到申请人关于黄石市达美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举报后,对该公司经营地址进行调查,先后收集调查取证材料。12月25日,答复人依据调查情况,给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回复。二、答复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答复人根据举报件提供的信息对黄石市达美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黄石市达美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崇仁工业园西门丙号厂房二楼(观山路19号)。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地址进行检查,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涉案产品“拉丝老面包”的制作流程视频,制作流程为“打面-醒发-手工分割面坯-醒发-手工成型”,该制作流程未使用机器。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公司有虚假宣传“纯手工制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举报线索不符合立案规定,故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查: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张培沃向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信》,称其于2023年10月28日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黄石市达美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美滋公司)生产的“拉丝老面包”包装宣传“纯手工制作”,系虚假宣传。投诉举报请求为1.确认被举报人所生产的食品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诉举报人;3.依法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并承担因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4.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达美滋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拉丝老面包”产品。12月22日,达美滋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书》,称案涉拉丝老面包”系一款传统工艺老面包,工艺全流程为手工,不存在虚假宣传,并附制作现场图片。2024514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

另查明,达美滋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加工、生产及销售;生物技术开发;食品研发及销售等。2022年5月2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日期至2027年5月19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举报投诉信》、挂号信函收据、物流信息截图《情况说明书》、《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生产现场照片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的请求来看,同时包括投诉和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故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对其投诉予以受理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虽称已电话回复申请人,但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对此亦予以否认,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规定的告知义务。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已明确答复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陈述了理由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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