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097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辄,市长。
申请人对《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不服,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补偿方案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补偿方案。
经审查,《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系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申请人已就该补偿方案以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冶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5月22日予以受理。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