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098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1号。
申请人对《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不服,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补偿方案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补偿方案。
经审查,《特高压交直流配套输电线路、秀山-铁山220KV线路工程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属)物补偿方案》系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申请人对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且大冶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5月22日受理案外人黄治加不服案涉补偿方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