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06号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72740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2020015172740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1月25日,我本人的机动车在申请年审时,查询到多次违章。一年多来,我及家人没有收到交管部门任何违章的短信或电话等告知信息,导致我本人不知原因的情况下而数次违章。经到市车管所查询,该所所留的联系信息不准确,号码为159……,该手机号码不是我及家人所用号码,也不是我们熟悉的相关人手机号码。为不耽误车辆年审,我按上述违章记录缴纳了罚款并扣分。本人认为,上述因交管部门的原因,未尽到及时通知我本人及相关亲属责任和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本人申请依法撤销对车辆的处罚,退还所缴罚款和消除扣分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7月28日7时49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黄石市苏州路白马路口路段10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白色实线属于一种交通信号,其不管是单线还是双线,均表示划分同向车道,驾驶员不可以压线、越线。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适用的法律正确。三、经核实,涉案车辆鄂A*小型普通客车的注册登记业务是由一位名叫王*的代理人在武汉车管所办理,手机号码159*是由王*在办理业务时填写,且由其进行了签字确认。另,该涉案车辆在2017年至2020年有违停、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以上违法行为均由一位姓名为陈**的人员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进行处理。据申请人赵*陈述,陈**是其丈夫,车辆登记车主赵**是其父亲。作为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应主动核实车辆在车管所预留的登记信息,且涉案车辆曾进行过年检,此时其应当发现手机号码登记错误。最后,作为一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理应知道白色实线是不可跨越的,申请人当日驾驶涉案车辆骑压白色实线,且整个车身在压白色实线一半的情况下依然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这与其驾驶习惯与驾驶技术有关,而并非是有短信提醒就一定不会发生。
经查:2023年7月28日7时49分,申请人赵*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至苏州路与白马路交汇处十字路口段,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压车道分界线行驶通过路口,后该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同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审核确认该违法信息并上传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同时向鄂A*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手机号码159*发送短信,告知“您的小型汽车鄂A*于2023-07-28 07:49在黄石市苏州路白马路口路段100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记1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72740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鄂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赵**,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4日,该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手机号码为159*。鄂A*小型普通客车自2018年起有多起违法记录,分别于2018年至2024年期间缴款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01517274060);②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短信发送截图;③案涉机动车违法查询页面、《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十字路口车道分界线属于道路交通信号中的禁止标线,车辆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申请人压车道分界线行驶通过路口,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并无不当。
对申请人提出的159*不是其及家人的手机号码,被申请人未尽到告知义务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本案中,鄂A*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手机号码即为159*,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手机号码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被申请人审核确认鄂A*小型普通客车案涉违法行为后上传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同时向手机号码159*发送告知短信,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对申请人上述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申请人在今后出行中,紧绷交通出行“安全弦”,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负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72740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