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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服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确认案

来源:.      时间:2024-10-15 09:25

            

黄政复决字〔2024110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核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20246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613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定的申请人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1年6月经黄石市劳动局、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批准,被招为黄石矿务局全民所有制员工。1988年申请人调入华全企业有限公司,因企业效益不好自谋生路,但仍保留劳动关系。2011年入职第三人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7月29日退休,但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养老退休条件从1996年1月算起,基本养老金只有1810元,将申请人工龄和缴费年限少算15年,明显不匹配、不公平。于是申请人多方打听,2023年2月28日才从第三人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确认表(试行)》,发现其确认的申请人工作经历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符。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2024年4月7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何**1987年调出该局调入华全公司,与市人社局电脑登记的1993年5月矿务局除名相冲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申请2022年729我局核定确认申请人的养老金待遇何**月基本养老金为1987.24。2022年8月申请人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6月,申请人不服答辩人的养老金待遇核定提起行政复议,超过行政复议时效规定。2.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政策规定。申请人档案内未见其与华全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正规离职手续,因此申请人离开华全企业公司属自动离职,认定其退休工龄从其实际缴费起始时间1996年1月开始计算符合政策规定。我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41号)文件规定,计算何**养老金为1987.24元,符合政策规定另,经查询申请人原始人事档案,并联系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未见其除名文书,故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从矿务局除名事实。

经查申请人何**,196*年4月出生,1981年6月被黄石煤炭矿务局录用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987年11月27日由黄石煤炭矿务局袁仓煤矿调入华全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日,申请人与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与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2年4月,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22年7月,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核定申请人参保起止时间为1996.01-2022.04,视同缴费年限为0,实际缴费年限为26.33,月基本养老金合计1816.89元,自2022年8月起首次领取养老金。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现有原始材料关于其工作经历记载不连续。其中1981年6月《招收工人登记表》记载“同意录用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981年6月《录用新职工通知单》记载“同意由黄石矿务局录用”;1983年1月19日《黄石煤炭矿务局井下采掘直接生产工人恢复“下三定四”工资审批表》载明工资等级为3、标准工资为45.20元;1986年5月16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载明“工改后标准工资为54”,黄石煤炭矿务局审批意见“同意套改”;1988年1月3日《华全企业有限公司职工试用期满上浮工资呈报表》载明“进公司时间1987年11月,原工资54元”,华全企业有限公司审批意见为“同意上浮”;1990年9月3日《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载明“工资登记企工12、工资标准90元”,华全企业有限公司意见为“同意升级”,市劳动人事局的意见“同意按国发〔1989〕83号文,按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定企工12级、工资标准90元,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1992年10月31日《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载明“升级前工资标准90元,升级后工资标准107元”,华全企业有限公司意见“同意升级”,市劳动人事局意见“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2024年4月7日出具的2024年0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记载:“何**于1987年11月已调出黄石煤炭矿务局调入华全企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人社局电脑上登记信息‘1993年矿务局除名’相矛盾”。

又查明,何**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显示:2011年11月,何**以灵活就业的方式一次性补缴自1996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保险费用。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异地缴费转移至黄石,2013年7月至2022年4月由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参保缴费。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申请人参保登记基本信息页面记载:“基本信息—户籍与联系信息—户口详址:1993.5矿务局除名”。在本机关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称“1981年在黄石矿务局工作,1988年调入华全企业有限公司工作,1992年或者1993年12月离开华全企业有限公司,跟华全企业有限公司办了辞职手续,但是没找到档案记录,2011年我就去黄石城市公交集团工作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确认表(试行)》;②《黄石煤炭矿务局井下采掘直接生产工人恢复“下三定四”工资审批表》、《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华全企业有限公司职工试用期满上浮工资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③《招收工人登记表》、《介绍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④社保缴费明细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工作,负有核定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被申请人从1996年1月起计算申请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是否合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虽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故,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均应从地方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参保登记基本信息记载有“1993.5矿务局除名”,黄石煤炭矿务局予以否认,被申请人亦表示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被矿务局除名,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申请人被矿务局除名。但申请人在没有正式离职文件的情况下离开华全公司,属于自动离职。结合我市从1996年1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从1996年1月起计算申请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于法有据,据此核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实际缴费年限为26.33,月基本养老金合计1816.89元,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