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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11-20 17:25

            

黄政复决字〔2024131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71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0日,海口湖派出所以我涉嫌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到传唤我黄石市新港公安分局并做笔录。2024年5月21日,决定对我行政拘留5日。该事件始末如下:2023年4月份某一天,村民石**家墙上贴了一张喷绘布,该喷绘布内容主要是六组农户家庭承包地的已征收面积和未征收面积数据和六组集体的集体资金的数据。石**老人和我都认为该数据不真实,她让我去书写真实数据,我在喷绘布上根据国策和园区涉及六组协议征收合同上的信息及事实书写了“反造假反造谣”相关内容,并在营盘村委公示栏张贴了一份真实的涉及六组征地协议。2023年4月份造假造谣内容的喷绘布事件涉及六组公众合法利益和我母亲合法权益,于公于私,我可以进行反造假反造谣和政策宣传书写,并且当时是石**老人让我去书写的。2023年4月份该造假造谣内容的喷绘布事件到2024年5月份至今一年有余,海口湖派出所是否涉嫌渎职失职不作为慢作为?如果我在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造假造谣内容的喷绘布上书写了反造假反造谣是损坏公私财物,那么让我去书写的主要当事者石**(女)老人家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印制制作并张贴公开造假造谣内容喷绘布的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2023年4月14日,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海口湖管理区营盘村六组工作人员将定做的《营盘村六组田地到户明细表》喷绘布张贴在村民石**家的墙壁上,用于公开信息。当天下午5时许,陈**认为《营盘村六组田地到户明细表》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就用黑色粗马克笔将该明细表涂写,导致该明细表无法正常使用。二、本案办理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4月18日,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海口湖派出所受理陈**损毁财物案,并开展调查,之后,由于陈**一直未到案,案件处于办理状态。2024年5月20日,陈**被传唤到案接受询问,次日,海口湖派出所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陈**进行行政处罚告知。2024年5月21日,答复人依法作出对违法行为人陈**行政拘留五日决定。三、本案适用法律准确。2023年4月14日下午,陈**认为案涉明细表公开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本应采取正常途径向村委会或者海口湖管理区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却用黑色粗马克笔将该明细表涂写,导致该明细表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案发前,虽然石**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叫陈**去对明细表上的数据进行涂写,但陈**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对石**不能认定具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未对石**进行处罚。

经查:2023年4月14日,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海口湖管理区营盘村委会工作人员将做的《营盘村六组田地到户明细表》喷绘布(订做价52.8元张贴在村民石**家的墙壁上,用于公开相关信息。当天下午15时许,申请人陈**认为《营盘村六组田地到户明细表》公布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该明细表涂写“包藏祸心”、“写少啦,怎么不把营盘全村面积交于你屋”等内容,导致该明细表无法正常使用。2023年4月18日,营盘村委会工作人员报案称上述明细表被他人涂写破坏。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海)行传字202314号《传唤证》,以申请人涉嫌故意损毁财物对其进行传唤,申请人称其在外地,无法前往公安机关接收询问。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海)行传字202428号《传唤证》,再次传唤申请人,申请人到案后承认对案涉明细表进行了涂写。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当场提出陈述和申辩称“我认为我是在海报上书写,我当时问了村干部我得到的答复是这个东西不属于集体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5月21日至26日,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海)受案字〔2023〕46号《受案登记表》、新公(海)行传字〔2023〕14号《传唤证》、新公(海)行传字〔2024〕28号《传唤证》;③《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行政拘留执行回执》;④《营盘村六组田地到户明细表》现场照片、监控视频;⑤对陈**、石**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质询、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在《营盘村六组田地到户明细表》上涂写文字的非正常渠道表达个人意见和观点,确有不妥,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但该行为本质是对相关村务公开信息有异议并提出质疑,理应通过明法释理、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并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表达个人诉求等方式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扩大,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