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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不服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4-11-20 12:35

            

黄政复决字〔2024133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47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7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涉及申请人社保权益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单位自1999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向被申请人报送的该单位和编制内职工(含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为由,明确拒绝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涉及申请人切身合法社保权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涉及他人隐私部分的信息遮挡后,将申请人部分的申报审批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并在该公开件上盖上公章,注明“此件公开内容部分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原黄石市红旗桥城建维护公司现又名黄石港区城市维护管理中心被申请人报送的单位和编制内职工(含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的资料,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原参保单位为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渠道,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经查:申请人徐**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999-2020年度期间,我单位每年向贵单位报送的本单位和编制内职工(含本人)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我局无法提供您本次申请所需信息中涉及他人的资料;二、如您需查询您个人的参保信息,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自助查询,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现场查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本案中,申请人徐**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该单位和编制内职工(含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该表中涉及他人个人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将该表中涉及他人隐私部分信息遮挡后,将申请人部分的申报审批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包含单位所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职工信息,系一个整体,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且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询其个人的参保信息,保障了申请人查询个人信息的权利,故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20日作出答复,超出20个工作日,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进行了延期,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