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34号
申请人: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能够被受理的必要条件。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指责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2006年华夏城施工设计及竣工验收图纸进行确认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确认于法无据,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不构成利害关系。针对案涉答复,申请人不享有行政复议资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