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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4-12-25 18:00

            

黄政复决字〔2024146

申请人: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公开办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8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81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公开办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相关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本就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即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涉及商业秘密,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区分处理之后的政府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却并未明确这一点,而是径行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案涉地块主体为黄石*有限公司,不涉及其他人,黄石*有限公司认为信息公开后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内容为“你公司申请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已按上述规定按期如实答复申请人。经征求意见,黄石同大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予公开有理有据。

经查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广州路与大畈路交汇处的黄石*有限公司厂内东南角的建筑物因‘酒店项目’涉及征收。为了解征收的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上述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2.上述所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上述所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相关材料;4.上述所涉项目的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上述所涉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上述所涉项目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的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调查公示结果;7.上述所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8.上述所涉项目的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上述所涉建筑物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9.上述所涉项目的指挥部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含合同工、临时工名单)。”次日,下陆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答复意见的函》,要求反馈回复意见。6月18日,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向黄石*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函》,征求该公司意见,6月21日,*公司回函称“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提及的相关地块征收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且涉及我公司商业秘密,我公司不同意公开。”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称“你公司申请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下政公开办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关于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答复意见的函》;④《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函》;⑤《回复函》;⑥《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9项信息,如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等信息存在,显然属于可以公开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项信息均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以案涉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项信息均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下政公开办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