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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来源:.      时间:2024-12-27 10:10

            

黄政复决字〔2024148

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不服,于20248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8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申请人称:我于1984年7月顶职父亲在冶钢参加工作至2003年买断工龄,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人。期间从事冶钢四炼钢分厂维修焊工,下岗后自谋职业。2023年元月我已达55岁,在正常办理退休相关手续过程中得知,黄石市人社局不承认我们属于特殊工种,所报的焊工工种不在冶金工业部上世纪60年代行业工种名录内。由此,我想表达的是以下几点:1.如人社局所解释的那样,试问此后的70年代至2020年6月间所有和我同单位,同工种为什么能享受男55岁,女45岁退休。2.如果按上世纪60年代目录那样,焊工不是特殊工种,那为什么操作时还要我们考取特殊工种操作证。3.就我本人来说,现在从事焊工工作,还必须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证还要年审,逾期作废。4.我已达56岁,就此问题反映一年多,操作证已经失效,任何企业也不招我们此年龄的工人,我们每年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高达小2万,叫我这个下岗买断工龄的普通人怎么生存。冶钢2003年给我们买断金437元/年,当时买断工龄20年才8000多元,不够现在一年的医保养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彭**,原始档案中1985年7月记载工种“电焊”,1986年7月、1987年12月记载工种“铆焊”,1987年9月、1990年9月、1990年11月记载工种“焊工”均不属于国家目录规定的特殊工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把握审核口径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我局对彭跃东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予以维持。

经查:1984年7月,申请人彭**顶职父亲进入大冶钢厂参加工作19857转正定级。1995年7月8日,申请人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自1995年7月8日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为止2000年9月1日,申请人作为丙方(下岗职工),与甲方(企业)冶钢集团、乙方(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冶钢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止,甲方保留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变更原劳动合同,向乙方专户拨付基本生活保障费,乙方负责为申请人办理《下岗证》、拨付生活费并为其代缴养老保险等费用。2003年11月1日,冶钢集团(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因托管协议期满,约定双方于2003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8月,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报工种不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种名录范围内”,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5年7月《大冶钢厂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工种记载为“电焊”;1986年7月《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工种记载为“铆焊”;1987年9月《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工种记载为“焊工”;1987年12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现职务(工种)记载为“铆焊”;1990年9月《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现职务(工种)记载为“焊工”;1990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现任职务、职称(岗位)记载为“焊工”。

另查明,电焊、铆焊、焊工均不在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②《招收退休、退职、死亡工人子女申请表》、《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大冶钢厂熟练工、学徒工期满转正定级表》、《大冶钢厂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③《劳动合同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工作单位大冶钢厂属于冶金行业,所从事的电焊工、铆焊、焊工均不在国家规定的冶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