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50号
申请人:黄**。
申请人:冯**。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二申请人原房屋位于黄石市开发区汪仁镇沿湖村,在2009年遭遇拆迁。为了解此次拆迁的具体信息,2024年7月12日通过网络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箱<kfqtsqwz@163.com>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9年12月20日,申请人房屋所涉的拆迁项目中: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迄今为止,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亦未有任何关于延期的通知。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贵府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7月15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收到区政数局转来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区自规分局于7月2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交于区政数局。7月30日,区政数局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据邮政物流签收显示该答复于7月31日由黄国珍、冯秀英签收,故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二、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批复、一书三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表、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信息,经核查,申请人房屋拆迁涉及黄石市大冶刘长席至阳新棋盘洲一级公路建设用地,该用地的批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复的国土资函〔2007〕337号,涉及该用地的所有资料在大冶和市级单位。关于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综上所述,本机关已经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并且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查: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子邮箱(kfqtsqwz@163.com)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涉的拆迁项目中: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政府信息。2024年7月29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开铁区自规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称“2024年7月15日,我分局收到区政数局转来的关于冯**、黄**申请位于黄石开发区汪仁镇沿湖村房屋信息,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核,申请人冯**、黄**房屋拆迁涉及黄石市大冶刘长席至阳新棋盘州一级公路建设用地。一、关于所申请公开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批复、一书三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表、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息,因我局不是该相关信息的制作主体或最初获取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们依法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矿业大厦;联系电话:0714-8763020)了解获取该相关信息。二、关于所申请公开的‘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信息,因我局不是该相关信息的制作主体或最初获取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们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相关信息。三、关于所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自接收邮件至今未予以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开指南》载明“……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网络申请:申请人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黄石开发区·铁山区党政办公室是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电子邮箱:kfqtsqwz@163.com……”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电子邮箱页面截图;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③《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开指南》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职责。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及作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至今均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已由开铁区政数局转办交由开铁区自规分局处理,并提供了开铁区自规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转办行为及开铁区自规分局作出的答复不能视同被申请人履行了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