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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4-12-29 10:25

            

黄政复决字〔202415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9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6日20时许,新港园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新港物流工业园区韦源口镇走马墩路口设卡清查过往车辆,民警在对本人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在驾驶车门储物格内,查获棕色皮质外套包裹的刀具一把,该刀具系本人在抖音商城购买并放置车上,经民警签定本人所持有的刀具为管制器具,并对本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完后,本人多次打投诉电话去抖音商城,抖音商城答复:该刀具不是管制刀具,称刀具刀尖角度没有小于60度,刀身长度没超过150毫米,没有刀格和血槽,本人也多次网上查询,该刀具没有达到管制刀具的标准,该刀具系本人在抖音商城厨具用品店购买,买时商家也表明可以户外使用。现望有关部门对该刀具重新签定,还本人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被处罚人黄**违法事实清楚。2024年7月6日20时许,新港园区公安分局民警在设卡清查过往车辆过程中,发现黄**所驾驶车辆的车门储物格内有棕色皮质外套包裹的匕首一把。经新港园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黄**所持有的匕首为管制器具。二、答复人对被处罚人的处罚决定程序正当合法。2024年7月6日,答复人对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立案调查。次日,答复人通知黄**持有的匕首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黄**未提出异议。2024年7月7日,答复人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黄**进行行政处罚告知,黄**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答复人依法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三、答复人对被处罚人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黄**对刀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但答复人在2024年7月7日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黄**,并明确告知其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黄**没有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现黄**要求重新鉴定,已超出规定期限。

经查:2024年7月6日20时许,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海口湖派出所民警在新港(物流)工业园区韦源口镇设卡清查过往车辆,对申请人黄**所驾驶的车牌号鄂A**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在车门储物格内查获一把匕首(咖啡色刀柄,黑色刀身,刀身有血槽,单刃匕首,刀尖角度约45°,刀身长100㎜,刀柄长约120㎜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持有管制刀具的行为立案调查。7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新)公刀认字〔2024〕第(002)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人张*、卢**,认定申请人所持有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并作出新公(海)行鉴通字〔2024〕4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持有的匕首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告知其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辩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黄**行政拘留三日,并对黄**持有的匕首一把予以收缴。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5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支队作出《关于新增、保留一批管制刀具和赌博机认定资格人员的通知》,认定新港园区公安分局**、卢**两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和管制刀具认定资格。2013年3月7日,申请人因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公(海)行罚决字〔2024〕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海)鉴聘字〔2024〕43号《鉴定聘请书》、(新)公刀认字〔2024〕第(002)号《管制刀具认定书》、新公(海)行鉴通字〔2024〕4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新公(海)缴字〔2024〕122号《收缴物品清单》;③《行政处罚告知笔录》;④《关于新增、保留一批管制刀具和赌博机认定资格人员的通知》⑤《检查笔录》;⑥西公(巡二队)行决字〔2013〕第1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黄**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匕首经鉴定被认定为管制器具,构成非法持有管制器具,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没收其持有匕首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刀具刀尖角度没有小于60度,刀身长度没超过150毫米,没有达到管制刀具的标准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案涉刀具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有管制刀具认定资质的人员作出了认定,鉴定结果及救济途径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重新鉴定。且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申请人携带的刀具显然属于上述规定的管制刀具,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海)行罚决字〔2024〕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