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58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其提出的举报事项,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办理举报案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一份关于黄石市白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鸭牌油黄咸鸭蛋的投诉、举报材料。5月31日该局工作人员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将举报函移送被申请人。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立案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的违法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核查,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立案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出举报,其《举报函》系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举报请求。二、2024年5月30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移送该案件线索后,支队对案件线索材料依法审查,决定对该线索不予受理并书面回复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系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举报,我局和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处理案源线索行政行为和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查: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函》,称其于2024年4月24日在超市购买黄石市白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鸭油黄咸蛋”经检测钠含量为10300mg/kg,与包装袋标示的钠含量839mg/100g不符,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依规处罚被举报人,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奖励举报人。2024年5月27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下市监案移函〔2024〕46号《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涉举报线索移交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处理。5月31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内容为“徐**,我是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你举报黄石市白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松花皮蛋、油黄咸蛋),相关举报函本单位已收到。由于本单位无行政处罚权,本单位已将你的举报函作为案件线索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6月3日,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作出《案源移送回函》,告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该线索。申请人因未收到举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举报函》、购买小票;②短信截图、下市监案移函〔2024〕46号《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案源移送回函》、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将案件线索移交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该移交线索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被申请人承担是否立案的告知义务。申请人未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事项,故针对申请人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举报事项,要求被申请人答复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权利造成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