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60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A78551731333)向被申请人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日签收,截至2024年9月4日,申请人仍未收到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签收,截至9月4日,已超20个工作日,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恳请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于2024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告知情况如下:一、关于“碗莲种子”由答复人管辖的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二、关于答复人去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别被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纠错数量。经统计,答复人于2023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纠错数为0件,被行政诉讼纠错数量为0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黄资建公开答复〔2024〕7号)予以答复,答复书内容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7月3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碗莲种子’由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依据;2.贵单位去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别被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纠错数量。”8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信息公开申请。9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后至今未予以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作出黄资建公开答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一、关于‘碗莲种子’由我局管辖的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你所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二、关于我局去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别被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纠错数量。经统计,我局于2023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纠错数为0件,被行政诉讼纠错数量为0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9月11日,申请人签收上述答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信;②黄资建公开答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未依法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书面答复,9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书,显然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