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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农村家庭承包户不服阳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来源:.      时间:2025-01-23 15:35

            

黄政复决字〔2024163

申请人:潘*农村家庭承包户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颁发的鄂2017)阳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服,于20249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924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鄂2017)阳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其颁发*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阳新县黄颡口乡*村*组土地面积8.48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8月30日,被申请人要求各村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登记过程中,被申请人既未查实申请人2005年4月1日原有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又未查实承包合同、土地四置界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导致错误地向申请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申请人沙子地0.2亩、潘家屋边0.48亩土地未予确认。且此证一直未向申请人送达,后申请人通过律师调查才得知被申请人将自己8.48亩土地经营权证,变更为了7.8亩土地经营权证。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15年9月,经调查,潘*承包黄颡口镇周堡村地块共计11块7.80亩,潘世辉在指界通知书回执上签字。2016年8月30日,潘世辉与黄颡口镇周堡村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土地情况写明原合同面积7.59亩,确权实测面积7.80亩,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合同第九款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2017年3月25日,黄颡口镇人民政府向阳新县人民政府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证书》(黄颡口镇农地证请2017)第*号),并附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盖章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2017年4月10日,阳新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予以登记,登记簿显示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11块,确权(合同)总面积7.80亩。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等文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第五条第二款,申请人以阳新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16年8月30日,阳新县黄颡口镇周堡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签订了编码:*《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载明“承包方代表”为潘*,合同“承包方代表(签章)”一栏为空白,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地块总数11块,合计7.8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记载申请人(承包方)承包地块总数为11块,合计7.8亩,该表“承包方(代表)对公示结果的意见”一栏为空。2017年3月25日,阳新县黄颡口镇人民政府作出黄颡口镇农地证请〔2017〕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对申请人准予发证(登记)。2017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作出2017)阳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发包方为黄颡口镇周堡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代表为潘世辉,承包地块总数11块,承包地确权总面积7.8亩。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鄂(2017)阳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码:*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黄颡口镇农地证请〔2017〕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废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正)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832号)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农村土地承包权纳入不动产登记5年过渡期已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故核发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职责已变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即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再承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申请能够被受理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继续行使核发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职责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针对案涉2017)阳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行政复议,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即自然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经释明,申请人坚持以阳新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