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71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于2024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实与理由可知,申请人实质上是不服交警部门对其于2024年9月17日14时51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作出的行政处罚。经核实,对申请人李儒康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故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依法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阳新县司法局是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该单位通信地址为阳新县城东新区清正路6号,联系电话为0714-7320675。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