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74号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重新进行如实、全面公开,并就相关公开信息提供纸质复印件;3.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事项5的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阳新县韦源口镇*村*组村民,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现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为了核实房屋所涉土地是否已被征收的事实及征收项目的名称及合法性,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文件等8项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30日签收该申请书,但至今已超过法定答复期即20个工作日未予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答复材料,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形式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共申请了8项事项,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仅有部分内容,其他未提供未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均未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未全面、如实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事项。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
经查: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用地预审文件;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5.所涉项目*组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7.申请人户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实地查勘资料;8.评估报告已向申请人户送达并签收的资料文件。6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8月14日,因被申请人一直未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8月2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9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征地申报材料等部分信息材料。9月29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未全面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向本机关申请本次行政复议。10月8日,申请人自愿撤回8月14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针对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公开的信息内容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2024年6月30日)起至今仅向申请人提供了部分信息材料,对于未提供的信息未向当事人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未向申请人告知延期答复,已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至今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