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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5-02-07 15:30

            

黄政复决字〔2024177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99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9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20241011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99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6日23时09分,我将车停在沿湖路锻压路口至沿湖路胡家湾路口处(系开放式小区)划有停车位的地方。我和同事聚餐喝了酒就打电话叫了代驾,后与一位准备进入小区的女士发生争执,她报了警,交警测试后认定申请人为醉驾,决定处以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我的车是停在开放式小区内,不属于公路,我叫了代驾,代驾未及时赶到,因为小区一位女士催我挪车让路,故移动了20米,但我没有开车上公路。报警后,我没有逃逸,等待交警配合调查,到案后配合测试和抽血等。我认为处罚不妥,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9月16日23时09分许,申请人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停在磁湖南郡小区后门路段,挡住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行,申请人与鄂B*号车车主陈女士发生争执,陈女士报警称何**涉嫌酒驾。后出警民警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血检结果160.80mg/100ml),申请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关于申请人所述其是在开放式小区内饮酒驾驶机动车,不是在公路上驾驶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是否属于“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从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出,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地点并非在小区内,而是在一条可以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即使如申请人所述,是在开放式小区内,该路段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规定。4.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5.被申请人已认定申请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终未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这已经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经查2024年9月16日23时许,因案外人报警,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查获申请人何**在磁湖南郡小区后门路段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23时48分,民警谢**、涂**将申请人送至爱康医院,现场提取了申请人2管血液样本。民警对上述两管血液进行封装,申请人在血样封装盒上签字确认。9月18日,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受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委托作出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4]毒鉴字第1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何**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80mg/100ml。同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作出黄公(交)鉴通字[2024]第9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鉴定结论,并告知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9月20日,申请人明确表示对该鉴定意见内容无异议。9月24日,黄石市公安局作出黄公(交)不立字202420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9月26日,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案件事实、处罚依据、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告知拟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字“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9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325003855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99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99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4毒鉴字第1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公(交)不立字202420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何**询问及讯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图片及影像资料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上述规定,经鉴定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0.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其系在开放式小区内被人催着挪车,并未开车上公路、处罚不妥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结合现场视频来看,申请人所称挪车的位置位于磁湖南郡小区后门,社会车辆可以通行、停靠,属于上述规定的道路范畴。他人催促挪车也不能成为醉驾的免责理由,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已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99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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