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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02-07 15:10

            

黄政复决字〔2024〕192号

申请人:石**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提出的举报事项,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湖北省黄石市美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石美家乐港饼”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签收该投诉举报函,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权,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线索后,依法进行了核查,收集调取了被举报单位黄石市美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的产品外包装袋等证据,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9月14日,根据核查情况,答复人决定对上述举报线索不予立案,2024年9月18日,答复人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二、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内容符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并未禁止标签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等内容,答复人根据核查情况,认为无初步证据证明黄石市美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经查: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石**向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称其于2024年8月25日在抖音商城购买的黄石美家乐港饼标注质量等级为“合格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9月9日,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线索进行核查。9月14日,被申请人认定黄石市美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线索不予立案。9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案涉产品的标注质量等级问题不违反相关规定。10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函封面、物流信息截图、黄石美家乐港饼图片及购买页面截图;②电话反馈录像视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黄石市美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2024年9月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9月9日进行核查,9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9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案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不违反相关规定及理由,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是否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案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不违反相关规定,即申请人举报事项不成立,实质上具有不予立案的含义,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职责,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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