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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5-02-07 11:15

            

黄政复决字〔2024207

申请人:余*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77962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1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2024125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77962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交通信号灯设置存在不严谨、不科学、不合理现象。沿江大道海观山交叉口路口通过环境复杂,交通信号灯的布局未能充分考虑驾驶员的行驶习惯和道路实际情况。特别是道路地标夜晚虚线引导不清晰,悬挂的交通方向提示标牌标识存在误导性,增加了驾驶员误判的可能性。2.车道设置与交通信号灯指示不一致。从黄石港向西塞山方向行驶,沿江大道与海观山该路口为三车道。然而中间车道被设置为右前方直行专用通道,这与通常的交通法规和驾驶习惯不符。既然中间车道被设置为右前方直行,那么应配备更加醒目的地标和悬空指示标志,以免误判。3.沿江大道项目的特殊性与信号灯设置的不匹配。沿江大道项目是黄石市的重点工程项目,旨在落实长江大保护、带动黄石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然而该路段项目的信号灯设置未能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申请人在前往广场路小学时,因对该路段修改后的信号灯不熟悉、不理解,没有明显的指示灯提示致使误判,不知该如何行驶。4.申请人的行驶行为符合交通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申请人在行驶过程中,始终遵循交通法规,并在看到绿灯后正常右转。5.呼吁公正执法与科学设置信号灯,减少驾驶员误判的可能性。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1月3日20时29分,申请人余*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轿车在沿江大道海观山交叉口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从监控图片中可以看出,申请人余*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在沿江大道海观山交叉口的右转车道直行,此时右转车道亮起的是绿灯,直行车道亮起的是红灯,且申请人在未越过停止线时直行车道的红灯已亮起,申请人越过停止线并继续向前方行驶。因此,申请人余*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申请人余凯作为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3.经核查,在离路口一百多米的位置设置有分道牌,在该路口20米左右直行车道内的地面上设置了直行的导向箭头,且写有“黄石大道”“挹江南路”字样,在右转车道内设置了右转的导向箭头,且写有“天津路”“黄石大道”字样,在该路口右转车道旁设置有“右转专用道,禁止驶入挹江南路”字样的标志牌。在该路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有“沿江大道、黄石大道直行,挹江南路、南京路直行”的标志牌。该处有众多交通标志牌等用来引导驾驶员进入相应的车道,申请人依然在右转专用车道内闯红灯直行。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编号42020015177962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4年11月3日20时29分,申请人余*驾驶鄂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沿江大道海观山交叉路口时,在直行车道是红灯,右转车道是绿灯的情况下,驾车由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进入右前方的挹江南路。申请人该违法行为被监控记录。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77962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余凯处以200元罚款。

另查明,案涉路口共三个车道,其中左边和中间车道为直行车道,右边车道为右转车道;左边直行车道可直行至左前方的黄石大道,中间直行车道可直行至右前方的挹江南路,右转专用道可右转至天津路。在该路口直行车道地面上设置了直行导向箭头,分别写有“黄石大道”“挹江南路”字样,在右转车道内设置了右转导向箭头,写有“天津路”“黄石大道”字样,在该路口右转车道旁设置有“右转专用道,禁止驶入挹江南路”字样的标志牌。

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01517796200)机动车闯红灯被抓拍照片道路标志标牌照片;④机动车驾驶证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在直行车道是红灯,右转车道是绿灯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由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的行为,属于上述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交通信号灯等设置不合理导致误判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案涉路口已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等指引车辆行驶,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故对申请人主张不予采纳。

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77962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3